明治初年,在启蒙思想家与文明开化政策的指引下,日本思想界出现了各有侧重的国家论。多样化的国家论反映了国权与民权的纠葛状态,其争论的实质是国家优先还是国民优先的问题,它涉及的是近代日本国家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民意识。① 在社会思潮方面,伴随着政府考察欧洲宪法与制定国家根本大法,自由民权论者代表的民间力量掀起了日本近代史上的私拟宪法风潮。本文拟以民权论者的几部有影响的宪法草案为依据,探讨宪政思想在明治日本的实态。 一 私拟宪法概况 自由民权运动是文明开化政策及西方思想在日本传播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从收效的角度观之,可以认为自由民权运动给政府带来了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催促了政府对政治体制的内部调整,加快了制定宪法的步伐。另一方面,自由民权论者提出了各种宪法草案,刮起一股私拟宪法的时代风潮。在自由民权运动开展的过程中,私拟宪法的数量超过40部。自由民权运动是在“以民选议院设立之建白书”为起点的爱国社,以记者、城市结社、私塾为核心的都市民权派和在各地实际承担民权运动的地方民权派等之间展开的。与之相对应,自由民权派的私拟宪法也大体分属上述三个领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有:爱国社植木枝盛起草的《日本国国宪案》、都市民权派的《嘤鸣社宪法草案》等。地方民权派千叶卓三郎提出的《日本帝国宪法》的某些条款,比之战后的《日本国宪法》还先进,充分证明了明治时代日本宪政思想的先进性。 明治二十年代国粹主义思潮兴起前,近代日本国家秩序的基础工程,即确立天皇的权力、确定构成天皇权力之物质基础的皇室财产、建立保卫皇室免遭外界攻击的华族制度、开设内阁等实质性任务已经完成。由于“内阁制度清除了朝藩体制的残渣,创造出了适应制定宪法和开设国会的主体”②,因此开设国会和制定宪法成了焦点问题。早在自由民权运动高涨的1881年10月,天皇制政府终于被迫发表了承诺“将于明治二十三年召集议员、开设国会,以完成朕之初愿”等内容的“国会开设之诏敕”。③ 此后,各政党团体乃至小的学术圈子,为了迎接国会开设日的到来,掀起了私拟宪法风潮。主要的私拟宪法如表1所示。 表1所示的私拟宪法,与自由民权运动的命运相似,最终只能成为空想。1886年10月24日,星亨、中江兆民等民权派志士发起并召开了被称为“大同团结运动”的全国志士联谊大会,以“大同”、“团结”为口号和目标,可以说是自由民权运动遭遇挫折后的再度兴起。该运动的目的在于重建自由民权体制,将政府准备开设的国会转变为自由民权的国会,其组织者们所抱有的“国约宪法论”(由国民议会制定宪法)思想,与伊藤博文所代表的政府层面的制宪思想背道而驰。1887年,政府通过《保安条例》,对该运动加以镇压,大约有570名反政府运动家被逐出东京。但是,大同团结运动却刺激政府加快制定宪法的脚步。伊藤博文于1888年4月30日设置了宪法草案的审议机构——枢密院,亲自担任议长,随后将首相的宝座让给黑田清隆,专心制定宪法。黑田清隆首相则借用《保安条例》继续镇压大同团结运动,压制“私拟宪法”风潮。
资料来源:大久保利謙編『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館、1965年、159—160頁;江村栄一編集『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憲法構想』、岩波書店、1989年、438—441頁。 二 都市民权派的宪法构想 在自由民权运动中,最早的宪法构想是都市民权派(嘤鸣社)提出的《嘤鸣社宪法草案》。 嘤鸣社是1878年以元老院大书记官沼间守一④ 开设的法律讲习会为基础成立起来的政治结社,以《东京横滨每日新闻》为机关报,提倡自由民权和主张开设国会,本部设在东京,分部设在关东及东北的全国各地,成员多达1000人以上。社内中心人物有岛田三郎、草间时福、田口卯吉、金子坚太郎、末广重恭等。其成员大多带有自由职业的性格(如身份多为律师、记者、教员等),以城市为中心,以报纸、杂志、讲演会等形式开展活动,并不时地发表反政府言论,致力于地域启蒙。1879年创刊《嘤鸣杂志》,11月发行机关报《东京横滨每日新闻》。1879年年末,金子坚太郎、末广重恭等人起草了《嘤鸣社宪法草案》。1880年草间时福加入“国会期成同盟”,沼间守一等人则参与组建自由党。1882年,大隈重信组建了立宪改进党。同年7月,政府发布了《集会条例》。该条例规定警察具有解散集会的权力,并于1890年7月由《集会及政社法》取代。至此,嘤鸣社解散。 据推测,《嘤鸣社宪法草案》是以1879年末由金子坚太郎、岛田三郎、小野梓、马场辰猪等“共存同众”结社组织的成员起草的“私拟宪法意见”为基础完成的。该草案提出了两院制、议院内阁制、限制选举以及关于限制人权保障等宪法构想。草案由江井秀雄在东京都西多摩郡五日市的深泽家仓库中发现,因此可以认为这是自由民权运动初期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嘤鸣社宪法草案》由“皇帝篇”、“国会篇”、“上院”、“下院”、“国宪改正”、“国民权利”、“行政官”、“司法权”等部分组成。 “皇帝篇”由“帝位继承”、“摄政”、“皇帝的权利”等三个条款组成。我们不妨从中选择其主要内容,以便分析民权论者是如何设计宪法的。如“帝位继承”的八个条款强调,神武天皇的直系后代应该是皇位的主要继承人。主要规定如下:当今天皇之皇位应传给男统嫡皇子,无男统时应传给男统嫡众子,再无男统时传给男统庶皇子(第二条);若无嫡皇子孙、庶皇子孙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皇帝的兄弟及其男统(第三条);若无嫡庶子孙、兄弟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皇帝的伯叔父及其男统(第四条);若无嫡庶子孙、兄弟、伯叔父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现皇帝血缘关系最近之男或男统(第五条);皇族中若无男子时,可由血统上与皇帝最近之女子继承帝位,但其配偶不得干预帝权(第六条);以上继承应该以长幼尊卑为序(第七条);特殊情况下,有必要超越帝位继承顺序选定后继者时,应该将皇帝方案提交国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认可才算通过(第八条)。⑤ 可见,在皇位继承问题上,都市民权派也存在嫡系庶子的观念,并主张在无男统的情况下可以出现女帝,不过女帝的产生要经过议会来讨论决定。这样,在选任天皇的继承人上就带有了相对民主的色彩,但是,以神武天皇为正统的传统国体意识仍然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