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时期房产买卖活动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海峰,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古巴比伦时期,房产买卖开始活跃起来,房屋及房基地的买卖成为普通人的商业活动。古巴比伦时期形成了较完备的房产买卖契约,用于买卖的房产面积一般在1沙尔左右,价格变化较大。在房产买卖活动中,一般的平民阶层是房产买卖的主要人群,而女祭司等富人也积极地参与其中。活跃的房产买卖活动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和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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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8)06-0084-06

      在古代两河流域,私有制一直比较发达,在古苏美尔的舒如帕克时期(公元前2700-2600),两河流域便开始了房屋买卖活动,留下了少许房屋买卖契约。古巴比伦时期,房产买卖活动开始活跃起来。在考古发掘中也出土了大量的房屋买卖契约,这为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房产买卖活动提供了珍贵的一手材料。由于原始文献的缺乏及阿卡德语和苏美尔语的障碍,国内学界对古巴比伦时期房屋买卖活动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图根据6卷大型文献集《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文献》所提供的大量房产买卖契约及《汉穆拉比法典》等相关资料,对古巴比伦时期的房产买卖活动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从而管窥古巴比伦时期的房产经济。

      一、房产买卖契约的基本模式

      研究房产买卖活动,最重要、最直接的资料无疑是当时交易双方留下的文字记载。幸运的是,古巴比伦人具有极强的法律意识,他们在进行房产买卖活动时签订了完备的契约。通过近现代的考古发掘,这些泥板契约文件得以重见天日,成为学者们梦寐以求的珍贵材料。通过泥板契约,我们可以重现3500多年前,古巴比伦人进行房产买卖时的场景。

      古巴比伦时期的房产买卖契约记载了房产买卖时的众多细节内容,比如房产的面积、价格、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人、交易的时间等等。古巴比伦人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契约模式,一个典型的房产买卖契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条款:

      1.对房产的描述(面积、位置、周围邻接的房屋或大街);

      2.买方和卖方:从A手中,B买下了它;

      3.房产的价格;

      4.对交易完成仪式的描述:“木杵被传递了,交易完成”;

      5.声明对交易满意,将来任何一方不得对交易提出争议、诉讼;

      6.誓言、证人、时间(年名①、月名、日期)。

      我们试举一例:

      1 1/2沙尔(sar)②面积的房子,一面邻接胡扎隆之子乌巴尔瑞亚的房子,一面邻接“韦编匠”萨米亚的房子,它的后面是乌巴尔瑞亚的房子。从沙马什的那迪图的女祭司、里尔比西帕尔之女阿塔里克和她的哥哥阿潘伊里手中,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阿皮勒伊里舒之女伊勒塔尼用银环作为她的银子买下了它,[称]出了55舍凯勒(iqlu)③银子作为它的全部价格。木杵被传递了,交易完成。她心满意足。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争议。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辛穆巴里特的名义起誓。证人:瓦腊德辛、“沙马什神庙主持”沙林帕里赫[舒]、穆达杜姆之子那腊姆辛、“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监护”宁舒布尔曼逊、沙马什塔亚尔、卡鲁蒙、里布尔冉、“女观院院门守护”沙马什塔巴埃、维尔阿布舒之子维尔伊什塔尔、奴尔伊里舒之子曼农吉瑞沙马什、库布吞之子阿维勒伊里、辛普忒冉、伊孜阿沙尔之子亚库布姆、伊里舒巴尼之子沙马什伊吉马汀、书吏恩里勒阿布姆、阿韩阿尔[西]之子布尔阿亚。时间:5月4日,辛穆巴里忒第13年[1]188-190。

      契约开始是对所买房产的描述,一般包括房产的面积、房产所处的城市或地区以及房产周围所邻接的房屋。在古巴比伦前期,一般只对房产的两面进行描述,从汉穆拉比时期开始对房产的四周进行描述,这和土地买卖的情况非常相似。有的契约还对房产的房况进行了描述,如带有门柱、门闩、门框④等。

      契约接下来是买卖双方,格式为:从A手中,B买下了它。卖方一般为男性,一人或多人,买方一般情况下为一人。房产的价格,在汉穆腊比之前的早期阶段,一般在契约中没有表示出来。从汉穆腊比开始,房产的价格数额开始明确地写入契约,这一时期的契约是非常规范的“典型契约”。房产买卖活动结束后要举行一个特殊的仪式——传递木杵,以表示交易的完成。买卖双方要在沙马什、马尔杜克等神以及国王面前起誓,在将来任何一方不得对契约提出任何争议。

      契约的签订需要有众多的证人在场,由于发生所有权的变更,房产买卖需要的证人也相对较多,一般为10人以上,有的契约⑤证人甚至达到了20多人。契约买卖双方的身份不同,证人的身份也不同。充当证人的可以为神庙主持、祭司、法官、军官等等,也可以为一般平民。

      契约的最后是契约签订的时间,包括国王的年名、月名和日期。古巴比伦前期的契约中,一般都没有给出契约签订时的年名、月名和日期,但可以从买卖双方的誓言中知道契约属于哪位国王在位期间。从汉穆腊比时期开始,签订契约的具体时间年名、月名和日期大都明确地写入了契约之中。

      此外,在契约泥板的边沿买卖双方要盖上自己的印章,以表示对契约的满意和认同。

      二、房屋(é-dù-a)买卖活动

      古巴比伦时期的房产买卖活动可以分为房屋的买卖和房基地的买卖两种类型。房屋的买卖活动无疑是房产买卖活动中的主体,留下的契约也较多。《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文献》中,共有53个房屋买卖契约。首先,我们对房屋的买卖活动进行分析研究。

      (一)房屋的面积

      面积是房屋买卖契约的首要元素,每一个契约都写明了房屋的面积。通过对46个有确定面积契约的分析(有7个契约其面积残缺),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面积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面积小于1沙尔(36平方米)

      在46个房屋买卖契约中,有10个契约房屋面积小于1沙尔。它们的面积一般为1/2沙尔(18平方米)和2/3沙尔(24平方米)。在这10个契约中,面积最小的一个为7 1/2“厘”⑥,仅相当于4 1/2平方米[1]23-14。

      在有些契约中,不仅给出了房子的面积、并且给出了房子具体的长和宽。古巴比伦时期的房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方形的房子;一种是长而窄的线性的房子[2]232。“16 2/3‘厘(gín)’面积的房子,长2‘双丈(Gar.du)’⑦1‘尺(Kú)’⑧,宽1‘尺’18‘指寸(u.si)’⑨,属于沙马什贝勒伊里。”这个契约中所涉及的房子可谓是一个典型的长而窄的线性的房子[3]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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