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8)06-0080-06 宗教改革前后,欧洲社会对贫困问题的关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欧洲许多国家和城市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持续的、大规模的济贫改革[1](P201—216)。另一方面,还出现了许多理论上的讨论,成为新教和天主教共同关心的话题。路德曾多次呼吁济贫改革,其思想集中体现在1523年莱斯尼希市的济贫法令中。路德不但为它作序,而且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希望它成为其他城市改革的范本[2](169—176)。伊拉斯谟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3]。西班牙人文主义者维威斯(J.L.Vives)则是最著名的代表,他在1526年发表了《论对穷人的支持》一书,为布鲁日市提出了济贫改革的详细规划。这些活动对欧洲的救济乃至福利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著作或法规则是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材料。 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经济社会史的视角成为研究该问题的主导理论。这些研究跳出了以狭隘的宗教派别优劣为主导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尤其是新教和天主教与济贫改革的关系等。他们认为,宗教因素并非济贫改革的主因。戴维斯(N.Z.Davis)认为,济贫改革的动力在于“城市危机,是由较为古老的贫困问题和人口增长及经济扩张结合而致的”[4](P59);普兰(B.Pullan)也认为,变革的动力在于“更为巨大的经济需求,而非思想观念的激进改变”[5](P189)。此外,改革还超越了宗派的界限,新教和天主教采取相同的措施,甚至“协同努力”[4](P35),推进改革。 这些研究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不过,也有点矫枉过正,就是忽视或否定宗教尤其是宗教改革的作用,把济贫改革视为单纯的经济或社会行为,认为观念鲜有变化,虽已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6](P257-263),但缺乏宗教角度的对这个时期济贫观念的分析。这个时期的济贫观念有没有变化?该如何认识宗教改革与济贫观念变化的关系?①。 一、中世纪基督教互惠济贫观的形成 宗教改革时期的济贫观念究竟有没有变化?这要从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济贫观念说起。 济贫是基督教会的重要活动之一。早期基督教非常重视相互间的帮助,把帮助穷人视为信徒的义务,甚至成为定例。教会里面很早就出现了专门负责接受捐赠和发放救济的人员,也就是执事(助祭)。教会财产的四分之一专门用作济贫,由执事负责,并成为定则,教会也成为社会救济的主体,直到宗教改革时期。 在基督教的济贫观中,charity(爱)一词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该词出现在新约中,其希腊文为agape,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最高、最纯粹的爱,也就是圣爱,因此又用来表示上帝的属性,《约翰一书》里面说“上帝是爱”(《约翰一书》4:8)。这种爱在本质上并非人对上帝的爱,而是上帝对人的爱。此外,agape在新约里面还被用来表示信徒之间的兄弟之爱,这集中体现在《哥林多前书》的第十三章里。在通俗本拉丁文译本中,则被译为caritas(英文作charity)。上帝之爱和兄弟之爱是不可分割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兄弟,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爱上帝的,也当爱兄弟”。耶稣基督把信徒之间的彼此相爱作为一条命令,把它作为辨别其门徒的标志(《约翰福音》13:34—35)。上帝之爱是体现在兄弟之爱中的,接济贫困者则是兄弟之爱的主要表现形式。这样,基督徒帮助贫困信徒的活动也被称作caritas,它也成了基督教慈善、救济的代名词。所以,在基督教的语境中,charity应该同时具有上帝之爱和兄弟之爱两层含义。这对于后来基督教济贫的理论和实践有重要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耶稣基督对穷人比较偏爱,福音书里也有关于贫富对比的论断,但整体说来,初期基督教既不反对拥有财富,也没有仇视甚至贬低财富,个人来世的命运与贫富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耶稣基督批判的是那些缺乏爱心且不愿帮助别人的人,尤其是为富不仁的人。 不过,随着基督教的发展,贫富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并与个人的救赎发生了关联。首先,物质层面上的贫困被诠释为纯洁高尚的象征,穷人则被视为上帝所钟爱的对象,甚至把穷人与耶稣基督等同起来[7](P253-254)。与此相反,富人及财富的负面含义渐增,成为救赎的障碍。这种观念与2世纪中期以后基督教内部兴起的禁欲思潮有着很大的关系,并在修道运动中充分体现出来。在修道者看来,世俗社会、财富、欲望是成为真基督徒的障碍,对救赎没有益处。其次,慈善施舍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与救赎问题尤其是赎罪联系在一起。通过施舍赎罪的观念在《圣经》的次经里面有所萌芽,不过,直到4世纪以后,这些观念才被教父神学家们所重视,成为他们讨论济贫问题的重要依据。如安布罗斯说:“你有钱,就拿来赎罪”,“施舍可以赎罪”[7](P242)。 在教父神学家们的努力下,贫富与赎罪的内在关联初步形成,而施舍无疑是连通二者的一座桥梁。一方面,贫困者被塑造为物质上的匮乏者,但却是灵魂上的富有者;富人则被视为灵魂上的匮乏者,但是物质上的富足者。另一方面,财富虽然对个人的救赎不利,但可以通过补救的办法化解,可以通过帮助贫困者来实现。对施舍者来说,物质上的施舍可以赎罪,同时为施舍者在天国准备了位置;接受施舍者则通过为施舍者的灵魂及得救祈祷。这样,穷人与富人形成一种不可或缺的依存和交换关系,即一种互惠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富人在物质方面的救助与穷人在精神上的救助是同时存在的,施舍既是一种自利行为,也是一种互惠的交换行为。诺拉的保罗尼乌斯说,“造物主为了穷人的缘故兴起富人,同样为了富人的缘故兴起穷人”[7](P226)。不仅如此,它不但使贫困者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赋予他们拯救富人灵魂的崇高使命,而且使之具有必要性,因为贫困的存在是上帝的旨意。9世纪的朗斯主教辛克马曾经说:“上帝本可以使所有的人都富有,但他愿意世界上有穷人存在,以便富人有一个赎罪的机会”[8](P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