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控制机制的基本形态是由政府官员依靠绅士的辅佐,管理普通民众,以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在官、绅、民这个三维社会结构中,绅士通常充当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之间“中介人”或“调停人”的角色,是与地方政府官员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在清代中国,地方权力只在官吏(正式政府)和士绅(非正式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官员具有正式的权力,士绅则掌握非正式的权力。这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共同决定地方政策和行政,并分担控制地方社会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这两个集团均能获得现行体制带来的最大的回报利益,故一般不会有兴趣去改变现状,这便充分保证了地方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有当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格为公开暴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反抗)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①“民变”就是民众因对社会现状不满而“公开暴动”的重要形式。这是对既有社会政治秩序的直接挑战,因而也是观察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效能的独特视角。 清末庚子事变以降,政局波谲云诡,社会动荡不安,民变事件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以往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学界对清末民变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史尤其是革命史的角度,把它作为辛亥革命的背景来描述,而西方学者则将之附属于广义的民众运动而附带地论及,使民变研究缺乏一定的自主性,无法揭示民变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近年来,学界开始注意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清末民变,将民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置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变动之中考察。这种新的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民变研究的自主性,从而对民变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有了一些新的认识。②其实,无论是政治史还是社会史的视角,显然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均是民变研究不可或缺的。如果把政治史与社会史的视角结合起来,从清末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考察民变问题,那么,民变研究自能更进一境。 发生于宣统二年(1910)的长沙抢米风潮,是清末民变中影响较大的典型事件。学界相关研究论著颇多,但因研究视角的转换,仍不断有学者进行新的探索。与清末民变研究的一般态势一致,以往研究主要是将之作为辛亥革命的背景事件来叙述。③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关系与灾荒问题,④便成研究热点。但因缺乏对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观照意识,这些研究对于民变事件的深层诱因与官绅应对策略的歧异,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纠葛与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结构性裂变等问题,显然关注不够,仍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政治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角度,具体剖析清政府应对长沙抢米风潮事件的策略与举措以及绅士阶层的相关反应,以期为进一步观察清末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及其对清王朝命运的影响提供新的视角。 一、预控不力 长沙抢米风潮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天灾,宣统元年湖南发生严重的水旱灾害,导致粮食歉收,米价腾贵,普通民众无力购买,生计维艰;其深层原因实为人祸,因为官府调控不力,米粮大量外运,而劣绅又囤积居奇。其中的关键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冲突的焦点是湘米禁运出口问题。 是年夏,湖南粮食产地洞庭湖区遭受特大水灾,被灾之重,为近年所未有,各处灾民不下百余万人;上游长沙、衡阳等属,又发生严重旱灾,晚禾均因受旱歉收;加以邻省粮贵,湘米纷纷贩运出境,导致粮价急剧上涨。是年秋,粮价仍然高昂,上米每石价值六千左右,常用次米亦需五千数百文,实为数十年所仅见。“各属人心颇为惶惑,相率自谋阻禁。”⑤与此同时,邻省湖北也发生严重水灾。“汉阳等府属,田庐半沦泽国,人民淹毙亦多。”⑥“武汉三镇商民不下数十百万,缺食堪虞。”⑦湖广总督陈夔龙奏陈鄂省灾后民食维艰,非借资邻省不敷接济。清廷谕令湖南、四川、江西各督抚通饬产粮各属,劝谕绅民,“毋得阻粮出境,以救邻灾”。⑧湖南因灾缺米,希望禁米出口;而湖北则需要大量湘米救济,清廷与鄂督均要求湖南不能对鄂禁运。这便使湖南巡抚岑春蓂左右为难。 湘米出口应否禁运的问题,不仅涉及湖北救灾之举,而且与列强(主要是英国)在华势力的利益直接相关。为此,岑春蓂与各方进行了反复而艰难的交涉。长沙抢米风潮发生后,时人多归咎于岑春蓂迟迟不实行禁运谷米出口;不唯如此,后世论者亦多以此批评岑春蓂有意无意地纵容湘米外运。实际上,其间颇多波澜曲折,恐非岑春蓂个人之力所能左右。 宣统元年十月,岑春蓂致电鄂督陈夔龙,说明湖南因水旱灾害歉收,米价腾贵,之所以准运汉口,因湖北向食湘米,又被灾甚重,不得不竭力接济。但从长沙、岳州关出口运到汉口的湘米,又经洋商或挂洋商旗的潮、宁各帮商人转运到下游销售渔利,有悖于湘米济鄂的初衷,不但关乎武汉民食,而且使湘省不堪重负。他建议鄂督派江汉关道与英国领事等筹商办法,“告以湘米昂贵,一经禁止出口,既有碍于鄂,亦不利于商。彼若肯令商人将运汉之米不复转口,湘鄂本属一家,总当兼顾,商人亦可照常贸易。设商不明济鄂之义,领亦不能就范,万不得已,惟有禁米出口一法”。他还特别说明,湖北所需食米,可以派员到湘采办,但必须堵塞转运的漏卮,否则匮乏堪虞,其严重的后果将是一场于鄂于湘均不利的饥民闹事的民变,“若地方因饥滋事,鄂湘唇齿相依,更有关系”。⑨ 陈夔龙接电,当即派江汉关道与英国驻汉口总领事法磊斯筹商。法磊斯经请示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针对湖南可能实行禁米出口问题,根据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和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有关条款,提出五条“格外权便办法”:(一)长沙关所给米单,载明只准运汉之告示,与约不符,应即撤销。(二)可照报运漕米、军米办法,允于禁示内声明,有运送湖北需用之米约至150万石。(三)此次系拟订约外之办法,应照天津商约办理,听凭中外商人前往采购,运赴汉口、沙市、宜昌三口销售。(四)示禁办法,照约由湘省官宪照知长沙领事,定21天后施行,禁期至明年七月为满。(五)湖北亦相应出示,并照会各领事,俾明悉办法,以免误会。陈夔龙在将此内容电告岑春蓂的同时,又另电特别说明英国领事所拟湘省禁运办法“似尚可行”,并着重解释了其“额数宽至一百五十万石”的意图,谓:“惟该领之意,姑宽其数,以镇市面人心。既不准转口,止运汉口一隅,货多则价贱,商人无利可获,必不多运,不过虚悬其的耳。”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