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04年间中葡修订商约和澳门问题交涉,目前专门论述这一问题的论著尚属缺乏,但有的论著对此问题有所涉及。黄鸿钊在有关清末民初中葡交涉和澳门史的论著中对这个问题有很简略的提及①。曾任海关税务司的魏尔特所著《中国关税沿革史》一书对这次交涉也有概要论述②。但这些论述都没有能够利用到清政府关于这一交涉的许多重要档案材料,因此对本次交涉的详细过程和交涉的重要问题揭示的尚不够清晰。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军机处《商约收电档》等专题档案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对1904年的中葡交涉做一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 一 1904年中葡交涉的历史背景 1553-1557年,葡萄牙人通过贿赂中国地方官员。逐渐取得在澳门居住贸易和自治权。直到鸦片战争前,澳门是一个在中国政府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经营的贸易特区。鸦片战争后,情形逐步发生变化。1849年起,澳葡当局武装占领原居住区域围墙之外大片土地,捣毁中国海关,停交地租,开始对澳门实施殖民统治。但这种占领是非法的占领,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1885年7月18日,中英两国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对鸦片进口实行税厘并征,港英当局必须对鸦片走私厉行缉拿,以防止漏税。但港英当局要求这种征税缉私办法必须同样适用于澳门方面。这就为葡萄牙人进行讹诈提供了机会。清政府为了得到税厘并征的好处,先后派赫德和金登干为代表,与澳葡当局和葡萄牙政府进行谈判。1887年3月26日,由金登干代表清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里斯本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内容共4条: 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③。 据《会议草约》第一款之规定,中、葡两国于1887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通过这一条约取得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该条约规定,对《会议草约》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该条约还对澳门定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该条约仍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再度重申《会议草约》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④。 作为中方允准葡方永驻、管理澳门的交换条件,葡萄牙在条约中承担帮助清政府查缉洋药走私的责任,以确保清政府的财税收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大西洋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其如何设法协助并助理久长,一如英国在香港协助中国征收由香港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无异。其应议协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专约,附于本约之后,与本约一体遵守。”⑤作为中葡条约附件之《会议专约》规定,澳门当局派员管理澳门的洋药进出事宜,“所有澳门出口前往中国各海口之洋药,必须到督理洋药衙门领取准照,一面由该衙门官员立即将转运出口之准照转致拱北关税务司办理”⑥。 欲壑难填,葡萄牙取得永驻、管理澳门之权后,仍不满足,力图将其统治权扩展到澳门周围地区。1887年中葡条约中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和将来划定澳门界址的规定,为葡萄牙拓展澳门界址提供了借口。1902年初,葡萄牙公使白朗谷到京,先是直截了当地提出拓展澳门界址的无理要求;扩界要求被拒后,白朗谷又以画押税则相要挟,提出在澳门及周围各岛范围内任建工程、协助缉私等要求,“阴行拓界之计”。 1902年开始,清政府与各国进行重订税则和修订商约谈判。葡萄牙将此看作是实行讹诈的绝好机会。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条约》有修订中国海关税则和修改中外通商条约的规定。1858年中外制定的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随着金银比价不断变化,到1901年前后只能达到值百抽三左右的水平。为了提高清政府偿还各国赔款的能力,各国同意修订关税税率,按照1897-1899年3年平均货价,达到切实值百抽五的水平。《辛丑条约》第六款规定:“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⑦列强各国为了便利其对华通商贸易和资本输出,还要求修订中外通商条约。《辛丑条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⑧1901年10月1日,清廷谕令:“着派盛宣怀为办理商税事务大臣,议办通商行船各条约、及改定进口税则一切事宜,并着就近会商刘坤一、张之洞妥为定议。”⑨1902年2月,清政府又加派吕海寰会同盛宣怀筹议修订税则和修改商约事宜。吕海寰和盛宣怀与各国修订税则代表经过谈判,拟定出《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1902年8月29日部分国家的代表在此税则章程上签字,并规定1902年10月31日起实行。由于中外条约中多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如果一国不同意按新税则纳税,则其他国家即可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执行改订后的提高的税率。因此,必须所有与中国有条约关系国家都同意按新税则纳税,才能顺利执行新税则。1902年,还在中外修订税则谈判进行过程中,葡萄牙声称,未参与议订《辛丑条约》,对条约增税的规定无遵守义务;要让葡萄牙商人按新税则纳税,则必须给葡萄牙其他方面好处作交换。葡萄牙把画押新税则作为索取利益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葡萄牙以此相要挟,清政府也以葡不画押新税则为虑,因此极具耐心地与葡方进行谈判。结果,1902年10月15日,中葡双方签订《中葡增改条款》并互换《关于广澳铁路来往照会》。《中葡增改条款》规定,葡萄牙同意划押新税则,中国海关在澳门设立分关以征收税收,查缉走私;作为交换条件,中葡双方互换照会,中方同意在葡萄牙境内成立中葡公司,修筑从澳门到广州的铁路,铁路合同由葡方派人与中国铁路大臣盛宣怀议订。1903年1月27日,由赫德和葡驻华代理公使阿梅达签署《分关章程》,具体规定了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分关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