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轰动一时,影响了清末的政治走向。按照清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惯例以及清政府官员当时的意图,章太炎、邹容等被捕人员,将被移交清政府,处以极刑。但是,此案最终是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审理,章太炎、邹容分别被轻判三年和两年监禁,龙积之等四人被无罪开释。这一结局,是清政府与列强、租界等政治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英美等列强的介入具有关键性、决定性影响。对此,学术界以往研究虽有涉及,但不够充分与深入。①本文主要依据英美外交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将苏报案置于国际背景下考察,介绍列强介入苏报案的过程,讨论列强对苏报案审理进程的影响,分析列强对苏报案问题的不同态度及其背后原因。 一、英国深度干预 苏报案交涉过程中,英国干预始终,态度最为强硬。从英政府、英驻华公使到驻沪领事,都坚决反对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反对重判,并且联合列强,迫使清政府接受英国的主张,即苏报案被关押者在上海公共租界审讯并处以较轻的惩罚。 (一)联合列强,拒绝移交 英国关注苏报案,始于清政府外务部要求北京公使团指示上海领事团交出苏报案在押人员。1903年7月9日,鉴于章太炎等人被临时关押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拒不移交,清政府外务部侍郎联芳以庆亲王奕劻(时任总理衙门大臣,掌管外务部)的名义拜访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Townley),请求他从中调停。②当日,焘讷里致电英国代理驻沪总领事满思礼(Robert W.Mansfield),要求他提供关于苏报案问题的报告。7月10日满思礼奉命向焘讷里提供了调查报告。报告中简要介绍《苏报》情况和苏报案发生过程,特别强调工部局坚决反对移交,并且建议在北京公使团做出决定之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不应采取任何行动。满思礼明确表示不应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 我确信控制着国际公共租界警力的工部局受纳税人的支持,十分坚决地拒绝将被关押者交给任何一个纯粹中国法庭,交给中国法庭意味着送死。《苏报》上的文章是无知的孩子气的胡言乱语。这些文章的传播无疑是有害的,应该有效制止,但是我相信这些文章的作者会是最后一个参与实施他们所宣传的主义的行动的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确信公使团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无法诱使工部局把被关押者交到中国当局的手里。为避免意外事件发生,我在此冒昧地建议,不管会审公廨做出什么决定,在关于本案的完整报告提交给清政府和公使团,并且批准本案的判决或者是做出修正之前,已经做出的安排不应付诸实施。③ 7月24日,焘讷里向英国外交大臣蓝斯唐侯爵(Lansdowne)提供了一份关于苏报案情况的报告,介绍苏报案提交给北京公使团的经过,提到工部局和英商中华协会(China Association)强烈反对交犯,认为如果交犯,会在上海引起混乱,武装力量将会登陆干涉。④25日,蓝斯唐回电,表示此事正在考虑之中,他希望得到关于苏报案更多的信息。⑤28日,焘讷里回电说,正在努力搜集关于苏报案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关于章太炎、邹容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是《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革命军》的作者,是否是出于确信自己将会在租界审讯并在租界执行,所以才认罪。⑥30日,焘讷里又将《苏报》和章太炎、邹容被控言论寄给蓝斯唐侯爵。⑦ 为寻求苏报案问题决策的法律依据,英国外交部于7月29日致函皇家法官,请求皇家法官就苏报案问题提供司法意见,随函附上1869年上海会审公廨章程、焘讷里关于苏报案问题的两封电报、外交办公室致焘讷里电报等。信函中说,会审公廨由中国谳员主持,但由于外国领事参与会审公廨案件的审理,因此这个司法机构实际上掌控在工部局手中,清政府事实上在租界已不再拥有完整的司法权。目前工部局和焘讷里反对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理由是被关押者在审讯中认罪是基于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确信他们不会被交给清政府。如果将他们交给清政府,因为他们已经认罪,清政府会立即对他们执行死刑。但是如果坚持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即在租界审讯,他们就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会审公廨谳员无权判处死刑。蓝斯唐侯爵倾向于将被关押者交给清政府,但前提是在会审公廨经过公正的预审,并且与清政府达成不对被关押者施加酷刑的谅解: 侯爵建议指示焘讷里先生通知清政府,如果允许,在公正的预审之后,会审公廨决定起诉被告,假如能够达成不对被告施加任何酷刑的谅解,这些人可以交给清政府。 信函最后表示,希望皇家法官能为蓝斯唐侯爵的意见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⑧ 就在英国外交部寻求苏报案问题决策的司法依据时,骇人听闻的沈荩案发生,⑨直接影响了英国的态度。8月3日,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在致蓝斯唐侯爵的电报中,描述沈荩惨死情形,认为苏报案被关押者如果交给清政府,将会遭遇与沈荩同样的命运。⑩沈荩案立即引起英国议院的关注,8月4日和5日,分别有议员在下议院听证会上就苏报案问题提出询问。(11)8月4日,皇家法官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我们的意见是认罪的两个人不应引渡给清政府。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口供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上海道台的安排应执行,惩罚由会审法庭执行。允许翻供(假使这样做是合法的),被告也无法回到原来的位置,由于他们认罪已经成为先入之见,这会使他们的辩解很不利。因此我们认为拒绝引渡是基于与上海道台已经达成的安排。(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