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1-0122-06 在学界以往的研究中,一般认为,在太平天国起事后,随着曾国藩、李鸿章等地方要员逐步掌控并主导地方权力,形成中央与地方二级行政主体;而在此之前,则是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有学者曾形容在中央的统一指挥下,各省之间的财政协调,“有如一盘棋局,任随天才的棋手前后左右移动周围的棋子,无不得心应手”,“看作是一种艺术当是可以的”。① 本文则欲以咸丰初年江浙两省的漕粮海运为例,来揭示在督抚权重之前,虽然还是归属于中央集权体制,但因为经费支出的纠葛、人事关系的复杂,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早已存在和势同水火。同时,正是由于这一现象的长期存在,才为后来的督抚权重及各自为政格局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一、浙江第一次办理海运 浙江与江苏同为清代最重要的漕粮输出地,两者合计居全国份额的四分之三。但直到咸丰二年(1852年)为止的清代漕粮海运,均行之于江苏,“浙省不与焉”②。考虑到江苏海运行之有效,咸丰元年,御史张祥普要求浙江同办海运。③ 但这一提议遭到浙江巡抚常大淳的坚决反对。常大淳指出,浙江虽有乍浦、宁波等出海口,但均非理想,从上海放洋则沙船不敷,盘剥甚远,开支极巨,且呼应不灵。他还表示,浙江运丁水手素称疲累,旗丁衣不蔽体,食不充腹,若试行海运,水手虑及失业,“或借索帮欠逗留生事,或流为盗贼,扰害闾阎,尤不可不防其渐”。由于浙省反对海运的态度极为明确,咸丰帝只得朱批:“既属窒碍,著暂停试办。”④ 但河漕的困难显而易见。成丰二年七月,黄宗汉出任浙江巡抚,当时浙江上年的杭、嘉两帮漕船,头船甫运出江,后者尚未离浙境,又因黄河丰工决口,河道淤塞,至十一月仍有浙漕在常州搁浅,江苏护漕负担随之加重,江苏对浙江的不满日益表露,天天以公文咨催责难。黄宗汉甚至对僚属抱怨:“江苏督抚一天来一件六百里公文,凡过往行人之阻滞,以及贡使之迟误,无一不归咎于浙漕。来文直是申斥,浙抚几至无可喘气,使弟不为椿公不休也。”⑤ 椿公即浙江布政使椿寿,因“湖郡漕船浅滞,改留变价,亏银三十余万两”,“情急自缢”⑥。可见黄宗汉对江苏方面的恼怒。河漕难行,于是黄宗汉认为,补救之方莫如海运,浙漕如能改行海运,“全局从此可以转移,于公私全为两便”⑦。这一主张得到清廷同意,浙江的漕粮海运遂得以开展。 浙江海运的出海口选在上海,系跨省运作,又与江苏同时进行,必然存在一个如何协调的问题。黄宗汉将担忧上奏清廷,咸丰帝当即命两江总督陆建瀛和江苏巡抚杨文定等人妥筹章程。经过商议,江苏作出如下承诺:派雇沙船责成沪局委员,“倘有米无船,即将苏省经理委员查明参处;若有船无米,或有米而无水脚,即将浙省办漕各县揭参惩办。如此责有攸归,庶几海运可期迅速”⑧。 虽然江苏对船只做出了承诺,但浙江当局却并不当真,而是从头做起。他们认为,海运以雇船为最重要,宁波北运商船共有100余只,为顺利海运,“业已饬令该管道府先行尽数封雇”。考虑到还须添雇江苏沙船方可敷用,黄宗汉特飞咨两江当局,要求他们派委干员,会同浙省委员“预为封雇”⑨。即便如此,黄宗汉还是担心船只不敷,又向直隶、山东、奉天等处发咨文,要求这些省份先期将各船商预定货物运到出海口,以便船只能迅速装运后返航,参加二运。⑩ 黄宗汉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当浙江委员赶赴上海开验时,发现除浙江宁船外,仅有卫船4条、沙船1条,续报的也只有13条,而浙漕共需要沙船200条,可见江苏方面对浙江海运所需船只的态度。(11) 最终解决难题的,是直隶和山东大约200余号卫船的赶到。据北直船商陈典等禀称,他们情愿承运浙江漕粮,并请在大东门外开设天顺公记,凡卫船到上海,均由公记具保报局,听候查验。(12) 又据天津县知县谢子澄报告,他已经命当地卫船赴沪受雇,结果海船户长李廷荫等人禀报,已经招雇卫船义源茂等51船,愿意前往上海装载漕粮。在领到天津县颁发的票照后,这批船只也于三月初八日陆续出口,赶往上海。(13) 正是有了这两批船只的鼎力相助,才有了浙江漕粮海运的顺利进行。这也是后来黄宗汉再次上奏时,明确表示“船只无虞缺乏”(14) 的原因。但无论如何,江苏省在派拨船只上对浙江的毫不关心,无疑在本来就不融洽的两省关系中打入了一个楔子。 根据事先的规划,江苏漕粮可于二月兑竣,浙江亦可于三月兑竣。但到咸丰三年二月底,两省起运米数仅及一半。更为奇怪的是,当黄宗汉奏称浙漕已经运到上海30余万石时,统筹负责江浙两省海运事宜的江苏布政使倪良耀却稀里糊涂地表示,浙米到沪者仅止6万石。咸丰帝看到这两份奏折时大为诧异:“倪良耀此次办理海运,实属迟延。”(15) 倪良耀表示要申严纪律,咸丰帝则曰:“不知该藩司何颜出诸口也!”(16) 通过以上公文,又至少可以看出,江苏布政使对于浙江漕粮动态的漠然。 无论如何,经过努力,浙漕最终还是与江漕相安无事地放洋了。但在放洋一事上,两江总督陆建瀛又奏称,此次漕粮海运出洋巡护,浙江船只“倘私自偷泊,恐江南水师难以约束”,必得浙省巡洋官兵“会同巡护”,才能有所保障。也就是说,江苏方面希望浙江也能分担两省海运的护漕工作。经闽浙总督怡良协商,浙江不得不决定由署定海镇印务右营游击周士法负责,经费则由浙省自行开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