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9)02-0068-06 传统王朝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一般遵循以服事制度为基础的“华夷之辨”之观念。然而,进入近时“交通之时代”以来,中国逐渐被纳入近代条约体制,原有的“华夷观”遭受冲击,不得不面临一种转变,这种转变的内涵是什么呢?在这种转变中,于中国政治结构内层,存在着中央政府—边疆地方、官方—民间的两个层面互动。研究政府与地方、官方机构与民间精英的互动与碰撞,传统的政治史学所做功课不少,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新的研究框架,即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构筑之历程进行探讨。中国边疆作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无论是出于被动或是主动,都将被纳入“民族国家”构筑的历史进程。显然,这一时期的政治生态、民族心理,伴随着民族国家之构筑,有一个调适过程。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上述提出的问题作一整合性的阐述,唯在于为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读路径或阐述语境。 一、从文化至上主义到民族国家主义 中国传统民族主义的华夏中心观,是以信仰“天圆地方”的宇宙模式为其认识前提的。古人相信自己居于天下的中心,有中心就有四边。他们故称“居天地之中者曰中国,居天地之偏者曰四夷,四夷外也,中国内也。”[1](p.116)《清朝文献通考·四夷考》开篇即言:“大地东西七万二千里,南北如之,中土居大地之中,瀛海四环。其缘边滨海而居者,是谓之裔;海外诸国亦谓之裔。裔之为言,边也。” 鸦片战争以前,华夏民族处于一种自我与“他者”关系的相对充足或完满状态,享受着作为世界中心民族或强盛民族的古典荣耀。华夏对自己作为“天地之中”的中心地位和绝对权威深信不疑,自信地把自己形容为“夏”或“华夏”;同时,在这位“自我”看来,作为外来客人的边缘“他者”总是野蛮、弱小的少数民族,即属于“夷”或“夷狄”。由于这种明显的自我与“他者”的权力差异,“华夏”自我才可以具有足够的自主和自信,可以“虚怀若谷”地向外来其他民族即“夷狄”开放。其实,也正是由于有了四周“夷狄”这面“镜像”,这位“自我”的位置和权威才得以确证。无论如何,在古典中国的民族关系图景中,华夏民族是最优的,而四周民族处于从属地位。于是,古典性的中国形象形成了:“中国”如“夏”,位于宇宙模式的中心,享有号令天下的最高权威;而周围各国如“夷”,位于这个模式的边缘,必须向“中国”臣服。这种中国形象可以用汉代贾谊在《过秦论》中的描绘来形容:“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并吞八荒”。而王维的“九天阎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蔬”,则令人想起这个“天朝上国”的赫赫威仪。 与华夏中心观相联系的,是传统民族主义的华尊夷卑观。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和文化发展参差不齐。既然“华尊夷卑”,所以,中国传统民族主义特别强调“华夷之辨”或“夷夏之大防”,也就是强调民族之间的区隔。这种区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种族的区隔,即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种族是区隔夷和夏的标准,换言之,判断一个人是夷或是夏,主要看他出生于何种种族;另一种是文化的区隔,即所谓“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文化作为区隔“夷”和“夏”的标准。就此而言,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民族主义是一种种族民族主义的观点是片面的,种族民族主义只是中国传统民族主义的一个面,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文化民族主义(或可更为贴切的称之为文化至上主义),而且中国历史时期更多的时候文化至上主义或文化民族主义占据主导地位。詹姆士·哈里森注意到:“传统中国人的自我形象(self-image)被定义为‘文化主义’而不是民族主义,前者是基于一份对共同的历史遗产以及一种共同的信念的认可,而后者则建立在‘民族国家’这一近代观念的基础上。”[2](p.2)他强调,自公元前221年秦帝国的大一统以来,这种自我形象已经发展了两千多年,它并未妨碍某种政治的或民族主义的效忠。帝国历史的漫长岁月提供了关于爱国主义、种族独特感及排外情绪,以及献身帝国制度和统治王朝的一些事例。但是,中国人的认同主要是文化的,一个脱离文化遗产的中华国家或民族是不可理解的。至高的忠诚依附于文化本身而非国家。 文化至上主义拥有这样一种信念:传统中国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其疆界由体现中国精英文化传统基本原则的知识与实践所决定:这个共同体是独特而不可挑战的,因为它是世界上的唯一真正的文明:它处在一个皇帝的妥善统治之下,这位皇帝对他的臣民包括所有加入到这个文明中的人都具有绝对权威;皇帝与他的官员的政治权威在原则上有赖于博学多才,尤其是通过道德楷模来实施统治的学识与能力。这一系列信念对于他所确定的共同体有着若干重要含义。最为重要的是,这些信念明确规定了一套独特的文化标志;这套标志有别于并且独立于那些以族群为界限的更为普遍的文化典型。各民族均可以通过接受这些原则加入该共同体,如果不接受则将被排除。这是在思想上对原则,而不是对一个人出生时所置身的特定文化的信奉,因为那些原则是可以被传授或被抛弃的。共同体的确切成员与疆界可以发生变动,只要在一些重要的区域内依然保持信仰。同样,统治者可以获得或失去其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基于对原则的熟练驾驭或示范,而非种族背景(ethic background)[3](p.187)。可以这样认为,文化至上主义作为一种中华帝国的意识形态,解释了汉族统治非汉族以及非汉族统治汉族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