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年代清廷关于禁烟政策的讨论和1839年林则徐主持的禁烟运动,一向是历史教科书叙述的重点。然而,作为这些历史事件之背景的1839年前广东的禁烟问题,迄今并未得到认真讨论。论者多以“腐败”、“放纵”导致鸦片问题日趋严重来对广东当局与鸦片问题的关系作一般性概括,而忽略了鸦片问题在此地区的具体演变。1836-1839年邓廷桢任两广总督期间,广东的禁烟问题经历了一个颇为复杂的变化过程。对此,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讨论,但仍不充分,特别是这段时期一些史实之间的内在关联未能得到应有的揭示。①邓廷桢在此期间的禁烟活动,其过程颇为曲折,与道光帝派遣林则徐赴粤禁烟的决策直接相关,在此过程中,清政府、广东当局和外国鸦片商人之间的多方互动,对中英关系格局之演变具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本文拟就此进行一些探讨,在研读中外原始文献的基础上,透过对与鸦片问题相关的各方之间相互关系的解读,对鸦片战争前的鸦片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弛禁的准备 由于鸦片问题的愈益严重,广东当局一直承担着由此形成的各种政治压力。当邓廷桢在1835年到广州履任两广总督时,围绕鸦片问题而产生的困境必定使他深感棘手。因此,当1836年太常寺卿许乃济的奏折在清廷上下引起关于严禁与弛禁鸦片的讨论时,邓廷桢选择站在弛禁立场,因为鸦片进口合法化可以一举将广东当局从禁而难绝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其实,早在1830年代前期,在广东就形成了有关弛禁鸦片的舆论。许乃济的主张,亦与他在广东任职的经历有关。②许乃济的《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亟应变通办理折》是1836年6月10日递交到道光帝手里的。道光帝显然为这份奏折所预期的制止白银外流的前景所打动,在两天后就将该折发给广东督抚及粤海关监督等“妥议具奏”③。当时广州英人所听到的一则传闻是:“皇帝发起了这一倡议,许乃济的奏折是因皇帝所命撰写的。”④ 许乃济的奏折提供了一个解决广东当局多年来最为头疼的鸦片问题的方案,而道光帝的上谕则被邓廷桢理解为清廷将放弃多年来的鸦片禁令的信号。故他在接旨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弛禁鸦片的准备当中,“一面会同详加采访,一面饬行两司确核妥议”。广东布政使阿勒清阿和按察使王青莲受命就许乃济的奏折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建议。⑤8月初,阿勒清阿和王青莲先后两次将他们“查核”的结果报告邓廷桢。 在第一份报告中,他们明确表示支持许乃济的弛禁方案,认为许的奏折所述各节“均属实在情形,切中时弊”,“所请弛禁变通,亦属因时制宜,筹裕国计之要”。他们建议邓廷桢“奏请圣恩,准照原奏,嗣后如有外洋贸易带有鸦片,准令该夷商入关报税,仍照乾隆以前海关则例,每百斤征税银3两,加分头银2两4钱5分,严禁书役,此外丝毫不准多增抽纳;并同别项呢绒等货一体交与洋(商),只准以货易货,不准用银私售”。在他们看来,这一方案是会被外商接受的,“在夷商只须照例赴关纳税,省讹诈之费,自亦情愿乐从。而内地无赖棍徒不能藉稽查鸦片为名,趁机抢夺诈赃,良民亦免致受累。”⑥ 广东两司的报告还涉及与鸦片联系在一起的白银问题。许乃济的奏折建议,在实行鸦片合法进口后,“洋银应照纹银一体禁其出洋,有犯被获者,鸦片销毁,银两充赏”⑦。对当时中外贸易形势较有了解的广东官员,深知这一点无法实现,因为在贸易平衡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出超的一方如果绝对不允许用原本由外商带入的银元(即文献中所说的“洋银”)支付逆差,则贸易无法维持,其结果必然是白银走私出口的局面得以继续。故他们又会同粤海关监督、广东粮道、广州府,就此向行商们征求意见。他们所征询的包括4个方面的问题:白银出洋,包括纹银出洋的状况及预防措施;拟议中的鸦片易货贸易应如何进行;是否选出“身家殷实、夷商信服”的行商集中负责鸦片纳税问题;如何防止其他省份沿海的鸦片走私问题。行商们在答复中,首先否定了他们在白银外流问题上有任何责任,指出是鸦片贩子将白银偷运给外国人。至于鸦片易货的问题,行商们深知整个广州外贸理论上是建立在清政府确定的易货贸易原则的基础上的,故不敢直陈通过以货易货方式无法解决白银出洋问题,而是将正常项目的贸易方式进行了说明,暗示贸易差额用白银结算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故认为现行的规定,即阮元在道光初年规定的外商所带银两,倘购货后仍有剩余,准带回三成,应该继续执行。这实际上为用白银购买鸦片留下了一个缺口。在关税的管理方面,行商们认为原有体制足以管理合法化的鸦片贸易,无须另设鸦片税务总管,而防止外省走私鸦片的问题,亦可参照原有规定。总之,行商所呈禀帖的要点有二:完全禁绝白银出洋是不现实的;原有的外贸管理制度可以延伸到鸦片贸易的管理上。⑧ 阿勒清阿和王青莲在给邓廷桢的禀帖中,将行商所说“倘有多带洋银来粤之船,于买足货物后船已满载,不能再买货物,余剩之银又一概禁止出洋,似系进退两难,于交易实有窒碍”的意见,以及“嗣后夷人带来洋银,准其带回三成出洋,免致夷商受累”的建议作了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方案:“今鸦片烟既准以货易货,若遇不足抵兑,有需洋银找给者,似应查照前奏之案,仍准找给,但不准以纹银交易。倘私用纹银出洋,一经查出,鸦片销毁,银两充公。”这样,“鸦片只准以货易货,不准用银购买,递年可除千余万金之偷漏,询〔洵〕属清源截流,足除积弊”。⑨阿勒清阿的另一份禀帖内容与这一份相似。⑩ 显然,广东地方官员是想在许乃济奏折的基础上继续突破清政府原有的政策,将严禁鸦片和禁止一切白银(包括纹银和银元)出口这种一贯的、但一直没有得到执行的政策彻底放弃,仅仅守住纹银不得出口这一道底线,以便减轻将来的政策压力。9月7日,邓廷桢等根据两司的报告撰写的《应准许乃济所奏弛鸦片之禁并拟章程九条折》递交到皇帝手里。这份奏折明确支持许乃济的弛禁建议,说“如蒙俞允,弛禁通行,实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但邓廷桢在第1条章程中就强调:“以货易货,应计全数抵算,不准影射也。查鸦片弛禁,原为杜绝私售鸦片匮财起见,必将夷船鸦片,责成保商协同总商,核定该价若干,衡量内地之货,该价若干,银数相等,彼此以货全数抵易,不得用银购买。”(11)邓廷桢首先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他体会到,弛禁的出发点就是堵塞银漏,故皇帝绝不会允许无限制的银元出口。但他在第3条中也提出,倘外商带银元入口而未用完,“洋银应照旧章仍准带回三成”。此外,邓廷桢所拟章程还规定,鸦片应像其他物品一样由行商进口,“宜听夷人择行自报保商,报验输税,毋庸另设公局”。进口鸦片正税定为每担税银3两,加一火耗3钱,另加收担头、分头银8分6厘,此外“不准丝毫需索,违者照蠹役诈赃例究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