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

作 者:
徐跃 

作者简介:
徐跃,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四川的庙产兴学始于1902年利用庙产兴学的国策,而1905年保护庙产的上谕则是个分界线,此前各州县基本由官绅根据本地状况自行拟定计划报上级批准,此后四川总督开始对提取庙会产业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政策界定。同时,此前各地寺庙基本服从地方官绅的处置,即有纷争也属局部范围;此后寺僧明显利用上谕质疑提拔庙产的正当性,与地方官绅的纷争普遍增多。在房舍利用方面,各地新学堂设在寺庙观庵之中的比例都相当大。而在提取庙会产业的起始时间、提取的方式、所提的比例等方面,各州县的实际运作存在不小的差异。一般来说,经济较为贫困的地区在办学中对庙产的依赖性相对较大,而经济较富庶的地方仅将庙产视为办学的辅助财源。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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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末改废科举、兴办学堂的教育改革进程中,朝廷制定了以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的方针,在各地推行“官绅通力合作”的办学模式,以官办学堂为“模范”,“倡率”绅民自办乡村公立小学堂。由于地方经费严重不足,清政府鼓励各地利用庙产、庙地,以及地方的迎神赛会等民间积累的公产,为学堂筹措资金。庙、会产业成为各地办理新教育的一项重要经费来源,通常称为“庙产兴学”①。这一活动的推行,涉及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面相。

      然而,“庙产兴学”活动在地方运作的具体情形,详为论述者不多,以一个地方作相对深入细致的个案分析尤其少见。与此相类,既存有关清季四川“新教育”的研究②,也相对忽视州县及基层乡村的办学运作,而基层“庙产兴学”的活动更基本未曾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迄今为止,抽提庙产的经手人和庙产主人,即基层士绅和僧人,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竞争,在近代史研究中一直未见人们提及。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大量记录“庙产兴学”运作过程的地方档案和相关文献基本未被使用。四川一些地区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清末地方学务档案,为我们对这一问题作区域性的具体考察和研究提供了可能。本文即以相关档案为基本材料,结合当时文献,初步探讨新政期间四川“庙产兴学”活动的进程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希望可以增进对清末四川推行新教育和“庙产兴学”进程的了解和认识。

      一、引言

      清末庙产兴学政策从戊戌维新时就已出现,但真正得到贯彻主要是在庚子后的新政期间。光绪三十一年(1905)保护庙产的上谕颁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庙产的摄取风潮,但并未终止各地对寺庙产业的提拨,类似行为到民初仍在延续。③

      张之洞在《劝学篇》中针对以书院改学堂的物质困境,分别从屋宇和经费两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即州县一级使用善堂之地和赛会演戏之款,基层则利用宗族祠堂;但最主要的还是取于佛道寺规,从屋宇到田产,大致以三七开的方式,学堂占7/10,僧道留3/10。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达到“万学可一朝而起”的理想境界。④这一论述,后来成为各地“庙产兴学”过程中的主要思想资源(但实际取用比例则往往有较大更改)。⑤

      另外,张之洞曾在同治、光绪之交任四川学政,故其办学思想在四川影响应更大。张氏任学政时曾大力倡导川省“各处绅宦粮民”宜“集议公捐一款,置买学田”⑥,或已推进了四川公产办学的举措,至少可能增大了公产在学务中的比例。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的上谕令各省“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⑦。川省学政吴庆坻接谕后态度积极,即刻拟订《变通书院章程》,并通饬各府厅州县查照办理。吴氏在札文中说:

      蜀中不乏可造之才,地方尽有可筹之款。如一州县中赛会、演剧诸浮费,应行禁止者,悉劝谕改归学堂正用。化无益为有益,其功最巨,其效至宏;不宜狃于习惯,纵任虚靡也。⑧

      这一札饬发下后,各府厅州县未及申复,戊戌政变便发生了。但这一上谕和《变通书院章程》在后来“新政”期间对川省各地学务不无潜在的影响,尤其“化无益为有益”一语成为川省后来“庙产兴学”活动中地方官绅的常用语。

      庚子后,戊戌维新期间的一些政策得到继续推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张之洞主导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重提关于“庙产兴学”的举措。四川总督对提拨庙产兴学的态度较为积极,鼓励各地富厚丛林、僧人捐资办学,并多次为捐资办学的僧人请奖,以昭激劝。如成都县昭觉寺僧人常明先后捐资几千两,川督奏请“给予‘乐善好施’字样,准其各在本籍自行建坊,以资表彰激励”⑨。又如大足县高峰寺禅晖等捐资达两千多串,川督以“方外之人能热心学务,捐集巨资,殊为难得,应即赏给‘宏愿可风’四字,以昭激励”⑩。到光绪三十一年,四川总督为捐学上千串的僧人请奖不下十次。

      《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关于“庙产兴学”规定:“各省府、厅、州、县,如向有义塾善举经费,皆可酌量改为初等小学堂经费。如有赛会、演戏等一切无益之费,积有公款者,皆可酌提充用。”(11)此后四川各州县办理新式学堂,都把庙产划入地方兴学可筹之费的行列。但章程对是否提取和怎样提取寺观之产办学,未作明确规定。在1905年之前,四川总督也未就提取寺庙产业制定相应的文件通饬全省。故四川各州县在提拨庙产的问题上基本是官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宗教状况,自行拟定兴学计划呈报,通常都得到上峰的支持。(12)

      二、“庙产兴学”中对房舍和产业的处置

      《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明确指出:“初等小学堂现甫创办,可借公所寺观等处为之,但须增改修葺,少求合格,讲堂、体操场尤宜注意。”(13)其实四川早有类似的传统,地方义学多设在寺庙之中(14),有的祠堂族学也设在寺庙之中(15)。这一传统显然有利于朝廷章程的推行,可以说,清末四川地方学堂多是借“寺观等处为之”,其中部分是义塾及私塾经过改制后成为新式小学堂,而其设置地点仍在原来的寺庙之中,不少新设学堂为节省经费也选择寺庙为校舍。例如,光绪三十年(1904)南部县新设的蒙养小学堂有一半是设在寺庙里。(16)

      除房舍外,清末四川的“庙产兴学”对产业的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提租谷、款项”和“提产、提佃”。前一种方式是由寺庙的主持僧人与地方官绅具结,认缴庙租几成(17),后一种方式则是把寺庙的田产和佃户直接划归学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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