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三大发现对书法新史观建立的积极影响①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振濂,浙江大学艺术学院。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关于中国书法史“观”的研究,目前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书法史的内容很具体,但书法史观牵涉到方法论、价值观等较抽象的内容,向来不为书法史学家所重视。在书法史研究中,“史观”又的的确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近年来在史学界热烈讨论的“史观”与“史料”的关系,以及清末民初三大发现即甲骨文、竹木简牍、西域残纸等新出土材料对书法史发展模式之解读与研究影响为例,探讨了中国书法史研究中不同时空的史料规定对“史观”学术思维进行拓展的可能性。


期刊代号:J7
分类名称:造型艺术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关于中国书法史的基本内容与概念,书法家们心中应该是十分清晰的。但深究起来,一部书法史到底可以由哪些内容组成,每个书法家乃至每个书法史学家的看法却又不是十分一致的。这中间,有关于书法史起源的不同解说,也有对书法史发展规律的不同解读,甚至是对书法史定位、定性焦点的不同立场。种种内容的差异,其实都有不同的内在思维理路与逻辑选择立场。亦即是说:每一种对书法史的独特解读,其实都蕴含着对书法史现象的独特的逻辑认知与理性选择,当然还有解读者个人的知识掌握的基盘及其所处时代的影响——不同时代的解读者,当然会受到时代历史文化范型与模式所产生的规定性的影响,从而形成特定的解读立场与视角。

      因此,一部书法史,并不是有一个固定的骨骼与体脉,然后由不同时代的学者不断地添砖加瓦累积而成的。比如通常的认识是战国秦汉开其绪,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各代学者不断地承其绪脉,增加本时代的书家、书作、书论等内容,最终形成我们看到的这样一部洋洋大观的书法史。其实从史学史的角度看完全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唐宋学者对魏晋书法史的赓续,并不简单是时间意义上的接续,而更多的是重新思考、解释、阅读的立场。因此唐宋学者眼中的书法史并不是魏晋书法史既有的模型,而很可能是另起炉灶的反映唐宋时代新视角的新模型。

      正因如此,对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历史学界提出的“续写文学史”的口号与学术构想,我以为有很大问题——每个时代有自己的文学史。“续写”即意味着此前的文学史是既定的存在,我们的任务是承认它接受它再接续它,但事实上,此前的文学史并不一定是一个固定的存在,它代表了前人的史观却不一定能代表当下的新史观。我们要做的工作也不仅仅是“接续”,而是要重新审视、重新解读、重新定位与定性既有的文学史。“续写文学史”的提法,从理论上说,应该被一代代前后承传的“重写文学史”的新观念来取代。

      借助“重写文学史”的概念,我们提出“重写书法史”。它不是我们这代人对以往书法史的简单接续,而是在一般意义上的时间接续,与人、事、物的史料史实接续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课题,即重新定义书法史并提出当代书法学者所认识与理解的书法史立场。

      即使没有一个史观、史识在支撑着这一论点,使“重写书法史”表现为一种偏向于思辨的、学理的行为的话;即使我们只看材料——即按傅斯年在“史语所”所主张的“史料即史学”的观点,对史料持绝对尊重的态度,把历来所有的史料不加任何主观观点地进行排列,那么只要史料在,书法史是否就不会存在一个重写的问题,而只是接续与伸延了呢?

      史料的存在,在被注意并被引入史学研究序列之后,是静态的,不会再生出变故了。对于同样的史料,每个时代的研究家在引用时,当然不会进行随便改动。就这个意义上说,史料一旦进入书法史之后,它的本体当然是静止不变的。但问题在于:任何一个历史学家在引用一条史料之时,必然是要通过它说明些什么——大到说明一个有全局意义的观点,小到证明一个自己的细节推测,引用本身肯定不是目的,而引用后想说明什么问题,这才是历史学家的目的所在。而这个“说明”,在许多学术著作中被指为“诠解”、“阐释”、“提示”、“证明”……它肯定不是静态的、固定的,而是有着明显的此时此地的“目的”设置的内容。

      根据不同的论证目的而进行的对同样一条史料的解读,即形成了不同的解读内涵。这时,史料本身的文字文献内容并没有变,而赋予它的意义却变了。这即是鲁迅谈《红楼梦》所说的一段名言:

      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集外集拾遗补编·〈绛农洞主〉小引》)

      当然,这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作为对象内容的解读。如果是在一个完整的学术体系中,在一项有着复杂结构的思维架构中,即使我们未必看出完全不同的黑白优劣的含义,只要同一条史料处于不同的结构序列之中,其所显示出的含义仍然具有足够的差别与细致的变化。于是,站在解读者不同的价值评判立场、站在解读文本不同的论证结构序列之间,同一条史料的所处位置与所具有的含义,当然不是静止的而是非常动态的——具有一时一地一事的特殊规定性。

      以此推向整体上的书法史研究,它的意义在于:即使一段完全静态的史料文献尚且无法被进行固定化处理,那么整部书法史当然更不可能只有一种样式,并且它也不会是一个“终极真理”式的绝对经典。不谈思辨型的“史观学派”,即使是强调“史料即史学”的“史料学派”,如果介入书法史写作的话,也一定具有相当动态的性格并且不可能只定于一尊。史料的解读与阐释、史料的筛选与取舍、史料的排比顺序与逻辑意义……所有这些过程,都可能使一段本来固定静态的文献资料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复杂意义。如果再推衍向史学架构、史学观念、史学认识等等,则在一个昌盛兴旺的学术时代,当然更应该有各种不同视点、不同立场、不同价值判断、不同规律总结的“书法史”,这又是书法史学学科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以为书法史只有一种经典模式与固定结论,以为书法史的知识谱系应该像教科书那样,必须有一个标准版的“答案”,这是一种相对幼稚的心态与理解方法,持有这样的心态与理解方法,是无法把握书法史发展的真谛,也是无法把握各项书法史料含义与真意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