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耻感的基本样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峻岭(1971-),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 马列部,河北 保定 071002 任风彩(1964-),女,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副教授。河北大学 马列部,河北 保定 071002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耻感的内容丰富多彩,并通过多种多样的羞耻心理体验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样态包括:自然耻感和道德耻感、自律性耻感和他律性耻感、先耻感和后耻感、个体耻感和群体耻感、德耻感和才耻感,等等。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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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5-0056-04

      道德耻感是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要求,在对自身或他人的思想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或接受他人或社会评价时,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感体验。其内容丰富多彩,且通过多种多样的羞耻心理体验形式表现出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耻感进行不同样态或曰类型的区分和剖析,是我们全方位地了解耻感概念外延和深入认识耻感的多样性、阶段性和层次性的理论基础;从耻感的不同承担主体以及引发耻感产生原因的属性、作用方式、作用时间和性质等不同纬度来审视耻感,可以使我们科学地把握耻感多种呈现方式、区分其不同类型。概括起来,我们可以将耻感区分为如下五种样态:

      一、自然耻感与道德耻感

      依据引发耻感原因的属性,可以将耻感区分为自然耻感和道德耻感。一般说来,羞耻是行为主体的自我价值感、尊严感受到损害或打击时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自尊或自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它可以源于人天然禀赋和才能等,也可以源自于人后天修习品性与德行。前者往往是指人们因自己的天然优势获得赞誉而产生的心理满足。如身材俊美、容颜姣好的人受到夸奖时产生的内心愉悦,或由于自己以过人的才智完成了他人难以完成的任务而形成的高度自我价值感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自我价值感和尊严感都是源于个体的外在的天然的自然特性。人们可以对他人的天然才能大加赞赏,使人获得自信与尊严;但多数情况下,人们不会对某些人的天然生理缺陷强加指责,因为生理缺陷不是人们的主观意愿,人们也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弥补自己的生理缺陷。然而,有时这种天然生理或能力缺陷可能会成为有些别有用心的人耻笑对象,使受到耻笑的人因自我尊严受侵害和自我价值遭贬低而感到羞耻。我们通常把这种因天然生理缺陷产生的羞耻感称为自然耻感。自然耻感的产生不需诉诸某种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它与行为主体的不当思想或行为过失无关,因而不具有伦理和道德意义。道德耻感是指行为主体因忽视或丧失了其本应具有的德性而使自己的自我价值遭到贬低、自我尊严受到损害时产生的羞愧体验。行为主体只有秉承了一定的道德价值理念,并依据他们进行道德评价才会产生道德耻感。道德耻感是人们把自己思想行为与其所认同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进行对照并作了深刻地自我反省后的心理体验,它与行为主体的思想偏失和行为不当有关。拥有道德耻感体现了行为主体对自我的关心,特别是对自我德性人格的关心。一个人一旦丧失了对自我思想行为道德价值的关心,就意味着他道德耻感的丧失,也意味着他最低限阈道德防线的崩溃。

      二、自律耻感与他律耻惑

      依据引发耻感的评价方式,可以将耻感区分为他律耻感和自律耻感。他律耻感是指行为主体觉察到自身的思想或行为受到来自他人或社会的负面评价时,而产生的羞愧心理体验。这种耻感受着来自行为主体道德理性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表现出明显的他律性特点。自律耻感是指行为主体的思想或行为受到来自其自身道德良心的负面评价时,而产生的羞愧心理体验。这种耻感直接来自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理性命令,导源于个体自身对道德律令的敬重心,它无需他人或社会等外在因素的监督和提醒,因而体现出鲜明的自律色彩。

      他律耻感与自律耻感的划分,在“耻”与“恥”的同字异形现象中能够找到依据。现代汉字的“耻”,意为从耳则止,它蕴含着这样的意思:因耳朵听到别人的批评和谴责而羞耻,从而终止不当行为。这种耻即他律之耻。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言可畏”,就是这种他律耻感特点的形象表达;古汉字的“恥”,意为从耳从心,它蕴含着这样的意思:耳朵听到来自心灵的谴责声而羞耻,这种耻即自律之耻。由此可见,即使从辞源学的角度考察,我们也可以依据引发耻感的评价方式把其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耻感,即他律耻感和自律耻感。

      他律耻感与自律耻感的划分,在现代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中也能够得以印证。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曾经从民族文化心理的层面将人类文化模式划分为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两种模式。本尼迪克特曾经明确表示:耻感文化依靠外部制裁,而罪感文化则是一种内化的信念。她说:“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应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到被讥笑,……罪恶感则不是这样,……即使罪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1](P154)一定意义上说,本尼迪克特所说的“耻感文化”的耻感,即他律耻感;“罪感文化”的“罪感”是自律耻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本尼迪克特将中西方文化进行“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截然区分,是对东方,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耻感思想的片面理解,同时也是对道德耻感本身认识的偏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耻感”是一种既注重“外部强制力”的他律耻感,又注重“内化的制裁”的自律耻感。如孔子所主张的“见过而自讼”的道德修养方法和“有耻且格”的德治理想凸现的就是自律耻感。他律耻感和自律耻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耻感,但两者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辩证地统一为一体。他律耻感和自律耻感是道德耻感必然经历的两个觉悟程度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其中,他律耻感是自律耻感的前提或条件,而自律耻感则是他律耻感的最终发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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