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效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在其内容的设定上必须具有合理性。这一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向度。形式合理性的主要表征是满足社会的价值期待、符合具体的国情、具有完整性与和谐性。获得实质合理性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实现个人价值和满足社会价值期待、内在美德和外在行为的关系。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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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09)08-0006-03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向被教育者昭示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效实现自身的功能价值,不仅要求全社会思想上对教育活动的高度重视,而且要求其教育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则关乎其为教育者信奉的程度。如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合理性上存在缺失,那不管教育者具有多么良好的动机和可贵的热情,也不管在教育中付出了多少心血,其效果往往都很难尽如人意,甚至会适得其反,这就逻辑地要求我们关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问题。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应有意识,这种对合理性问题的关注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1.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特点决定其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就其实质而言,思想政治教育乃是对人们行为的“应然性”设定,而这种属于价值范畴的应然又必须以合理性为基础。在古希腊柏拉图那里,其所期冀的社会乃是哲人王所统治的理想国。柏拉图之所以将哲人王的统治作为一种具有应然意义的理想国,原因在于只有理想国才是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而正义有很多层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层面是分配的正义。一个社会中会有很多好东西,从各种实物到各种好名声和好机会都在其中。如何分配这些好东西才是正义呢?最简单的答案是,要让每个人得到自己应得到、配得到的东西。而这又是一件极为麻烦的事情,只有极具智慧的哲人为王之后才能具有将各方利益加以合理分配的能力。在这里,具有应然意义的理想国乃是充满正义的社会,而只有利益的分配获得了合理性,社会正义才有可能得以体现。从而,合理性成为合应然性的前提条件。柏拉图这一思想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作为一种告诉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如何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本身不具合理性,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就不具备要求人们应该如何的资格。

      2.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实现的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合理性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依据所在,而且关乎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实现。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合理性的获得具体地取决于其确立者能否准确把握被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现状,能否正确表达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期待,是否反映和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所以这种合理性对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实现的制约性具体表现在:只有对被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现状予以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的要求才可能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只有正确表达社会的价值期待,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有效实现自身的价值意义;只有正确反映和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社会的思想政治建设才能依循正确的路径。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一系列问题上的尽如人意,思想政治教育才可能获得合理性,从而也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而这一切,仅凭教育者良好的愿望显然是不够的,它离不开人们的理性和智慧,只有当人们借此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获得了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实现才是可以期待的现实。相反,如果不具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就不能体现教育发展和人的接受规律,对被教育者行为的规定就难以契合被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之实然,从而就难以担负对被教育者行为进行导向和规制之重任。

      3.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性要求关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和西方相比,我国对行为规范进行价值审视传统的阙如决定了关注思想政治教育合理性之必要。在西方,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及法治时就明确指出其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全体公民守法,而全体公民所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并且,西方社会还存有一种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一种以道德为法之内在精神和评判标准的法律传统。从实际效应来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解读和自然法传统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当人们面对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时候,人们几成习惯的思维就是追问这种规则是否符合道德之应然,而此又是确保规则具有合道德性的必备要件。

      和西方相比,传统中国是在工具意义上把握规则之实质的。虽然,早在先秦百家争鸣时期,儒法之间就有热闹异常的法治和德治之争,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是人们所议论的话题,但那都是在接受法律和道德作为规则这一不言而喻的前提下,讨论两者作为工具,谁更有利于社会治理的问题。正是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这种工具性理解,也正是由于法律和道德乃是民众必须遵守的客观实在,而并非是首先必须给予理性审视并根据审视结果再决定是否遵从的价值实体,所以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如何使自身行为契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形成诸如西方“恶法非法”的观念,没有也不可能出现追问规则之合理性的思想家和学术流派。中国传统规范文化的这一缺憾,要求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自觉地确立起价值批判意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最大程度地具有合理性。

      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式合理性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形式合理性是指从形式上而言与一定外在规定性的契合。而要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具有形式的合理性,具体地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满足社会的价值期待。思想政治教育就其内在精神而言,蕴含了社会对被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事实上,任何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该社会对其成员价值期待的客观表达。正缘于此,思想政治教育所表达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必须正确反映社会的价值期待,而不应将此仅仅当成人们主观意志的表达。对此,马克思对立法者的忠告颇具启迪意义。他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2](P132)这告诉我们,法律的创制过程,乃是立法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法律的价值期待的过程。在这里,马克思说的是如何创制法律,而由于法律和思想政治规范的相通之处,这一精神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就是教育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被教育价值期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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