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交往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界

作 者:

作者简介:
闫艳/王秀阁,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闫艳(1973-),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王秀阁(1950-),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

原文出处:
求实

内容提要:

马克思交往理论,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以马克思交往理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一个理论支撑点和方法论,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不仅解构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某些不合理之处,而且为探寻思想政治教育的根基提供了学理依据;为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真实内涵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变革思想政治教育的思维方式开拓了崭新思路。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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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9)08-0078-04

      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是全球化,“交往”作为全球化发生点和增长点显得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就高度评价了交往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他看来,“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1](P532),“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2](P515)。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裹挟以及人类社会实践方式的转变和主体间性在哲学研究领域内的凸现,马克思交往理论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门显学。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以塑造人格、促进人的精神生产与精神交往,从而促进人的普遍交往和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特殊社会实践活动,理应顺应全球化交往趋势,以获得与时代脉动相吻合的意蕴和品格。

      一、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概要解读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交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交往,马克思有过深入的分析,他的交往理论源于他的实践哲学。

      1.交往范畴的界定。

      马克思第一次明确地对交往予以界定是在1846年12月28日写给安年柯夫的一封信里。他指出:“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像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一词那样。例如:各种特权、行会和公会的制度,中世纪的全部规则,曾是惟一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和产生这些制度的先前存在的社会状况的社会关系。”[1](P532-533)可见,马克思的交往范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讲,涵盖了一切社会关系。而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都是在人们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综观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我们清楚地看到,马克思的交往范畴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交往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什么是社会实践活动呢?马克思认为,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2](P41、33),即交往;“人对人的作用”的含义是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亦即相互交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Verkehr’这个术语含义很广,它包括个人、社会团体、许多国家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2](P697)。主体之间的这种交往特性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的生产活动赖以进行的必要前提。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3](P344)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实践活动的双重关系,决定了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两个不同的向度:一是“主体—客体”向度,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对象化活动,即“人们对自然的作用”;二是“主体—主体”向度,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即“人对人的作用”。交往活动作为“感性的人的活动”也是实践。

      (2)交往关系是主体间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存在体现着双重关系,“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人对自然的作用主要是一种对象性行为,而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是以互相承认其主体资格为前提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普遍交往形式时就曾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因为它的前提就是交换当事人都具有独立自由的主体地位,并在法律上拥有对所生产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一方是主体,另一方是客体,那么双方就不能实施平等的交换,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和剥夺。”[4](P102-103)对于交往的参与者来说,无论哪一方是交往的发起者,只要一进入交往过程,交往双方就进入了主体间的状态。

      (3)交往是需要中介客体的。尽管当代很多哲学家为扬弃“主体—客体”模式,提出了“主体—主体”模式框架,但包括哈贝马斯在内,几乎所有人都将“主体际”和交往行动单纯理解为一种“主观际”精神交往活动。这种抛弃客观底版的“主体际”框架难逃乌托邦的命运。主体之所以能够面对另一极主体,是因为存在着客体底版,人们的交往因此表现为“主体—客体—主体”的形式。马克思在分析商品、货币、资本等一系列“客体”时,就曾对这些“社会客体”的基本特性作了科学的分析:“交换行为本身即媒介作用,通过这种媒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对象化。”[5](P193)“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和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商品)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6](P444)表面上看来是物物交换的过程,实际上是“人际交往过程”,客体中介是主体间交往的必需。

      2.交往的本质。

      对交往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人的本质进行分析,不然,我们只能停留于对人的交往的事实的现象描述。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殊胜之处就在于: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劳动、交往实践的科学考察,第一次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6)“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7](P24)交往是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在交往活动和过程中,人们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才得以生成和显现。社会关系不是先验的,也不是静止不变的,它是生成的,是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与精神生产活动中通过彼此的交往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是社会关系的生成途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交往关系。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人真正的社会联系”这样的论断我们便可以推论出,交往就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人存在于关系之中或人在关系中存在表明人也就生活在交往中,换言之,人是交往性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交往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要求,人交往故人在。交往在本质上就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必然进行交往活动,产生交往的意识。“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个人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3](P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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