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责任公民:社群主义向度的公民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牛国卫,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责任公民是社群主义视角中的好公民。关注公共福祉,形成公民角色意识并履行角色义务,以及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责任公民的基本素质。责任公民的培育需要在公共生活的历史和文化向度中培养其公民责任意识,而公民责任能力的形成则有赖于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参与。在这方面,志愿者行动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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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08)23-0028-05

      公民教育作为政治教育的现代转型,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受到有识之士的重视和倡导,并成为当前各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公民意识教育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明确提出,各种关于公民教育的主张正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当前学校教育需要重点思考的时代主题。目前关于公民教育的主张异彩纷呈,莫衷一是,但透过这些论争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各种公民教育在具体主张上存在何种程度的不同,就其基本哲学立场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向度的公民教育与公共责任向度的公民教育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后者则更多地诉诸于社群主义的价值主张。这两种向度的公民教育都有其合理性,也存在着各自的弱点和不足。当前的基本现实是,出于一种矫枉过正的冲动,权利向度的公民教育在我国学界得到了极大的认可和张扬,而公共利益向度的公民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阐发。这种理论导向的偏颇必然带来公民教育实践的种种弊端,容易使得公民在对个人权利日益珍视的同时缺乏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参与热情,从而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以及人际关系的冷漠。基此,本文主要从社群主义的基本命题出发,阐述社群主义论域中的公民素质特征及其培养路径,以期对公民教育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有所启示。

      一、责任公民:社群主义的好公民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理想的社群应该是一个建立在公民友谊基础上的和谐的社会。而社群得以良性运转、保持和谐的根本前提则在于社会的建设者——公民的基本素养。在他们开来,作为一个社群中的好公民,他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公民,既具有参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的意识、态度,同时也具有这方面的行动能力,能够切实地在改善公共生活的过程中提升社群的生活质量。社群主义关于好公民的哲学主张,主要就是奠基在他们的基本政治哲学的主要命题之上的。这些命题主要包括个人与社群、权利与善以及个人与国家等方面。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社群主义视角中的好公民,就有必要对这些基本政治哲学命题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首先,就个人和群体的关系而言,社群主义强调环境和个人所属群体对于其身份感的形成所具有的规范性和优先性,认为人的规定性应该从其生活的环境,即社群中得以定义和说明。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把个体从其生活的具体环境中抽象出来,从而把作为公民的认同与作为人的认同分离开来。这种论调既忽视了个体在认同选择方面的条件制约性,也缺乏一种“公共哲学”保证个体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获得一种“好生活”。基此,社群主义非常强调环境对人的规定性的获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认为“一种环境有一个历史,而个人行为者的历史不仅是,而且应当是置于这个历史中的,因为没有环境和环境在时间中的变化,个人行为者的历史和他在时间中的变化就是不可理解的”。[1] 在社群主义看来,一个人生活的环境和历史就是他成长的社群,尤其是对人起规定作用的社群。正是由于这些社群的存在,公民的行为和认同获得了行动的条件和意义。这些条件和意义在泰勒那里则被称之为“框架”,即“我的认同是由提供框架或视界的承诺和身份规定的,在这种框架和视界内我能够尝试在不同的情况下决定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或者为什么应当做,或者应赞同或反对什么”。[2] 贝尔通过构成性社群的概念,对各种“框架”进行了类型上的区分,认为各种构成性群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地区社群”,即被称为家的地方;第二类为“记忆性社群”,其突出的特点是有共享的历史,它能够使人们的当下生活和未来发展获得一种本源性的支撑力量,如宗教群体和民族等。在贝尔看来,构成性群体首先规定“我是谁”,其次提供有意义思考、行动和判断的背景性的框架,给人以共同命运感。这种构成性的群体是我们人生意义的来源,因而给人以方向感。如果一个人试图抛弃自己所属的社群,抛弃固有的生活方式,就会迷失方向,因为“他们的世界会被认为失去意义,失去任何有意义的可能性”[3]。由此可见,一个人的身份是由其所属的社群所决定的。这实际上表明了公民身份诞生的条件制约性,即公民不是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单子式的个体,而是受到特定历史、文化条件的规定。

      其次,对于权利和善的关系,社群主义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社群公共利益和普遍的善的实现。新自由主义主张个体优先于社群,权利优先于善。他们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认为一旦个人能够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价值,那么个人所在的群体的价值和公共的利益也就随之而自动实现。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并不意味着促进了某种善,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其他的特定目的,而是在不与他人的自由相冲突的条件下使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正义原则不要求人们按某种善的观念去生活,而是对所有观念和价值保持中立。正义仅仅与保护平等权利有关,而与善无关。显然,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体自由权利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权。

      桑德尔指出,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他认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善来源于社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观念,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群体而存在,个人的属性是社会的产物,“离开相互依赖和交叠的各种社群,无论是人类的存在还是个人的自由都不可能维持很久”。[4] 从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这一立场出发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善总是优先于权利。在泰勒看来,“其所以如此,并不在于它在我们早先讨论的意义上提供着更基本的理由,而在于,就其表达而言,善给予规定权利的规则以理由”。[5] 因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社群优先于个体,善优先于权利。与此相对应,作为社群中的公民就不能止于简单地强调个人至上,盲目地要求权利优先,重要的在于使个人认识到社群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认识到普遍的善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从而在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中获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从社群主义的基本主张可以看出,社群主义所认可的好公民就是一种责任公民。责任公民的主要特征在于他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公民个人只有在达成公共善的过程中,才能够获得自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感。因此,在面对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时,他能够将群体或者公共利益放置在优先的地位予以思考。其次,公民对于群体和公共善的优先考量,必须体现在公民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没有这种参与,群体将徒有其名。在社群主义的视角中,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不是被动地接受和适应社会生活,不是消极地等待天赋权利的降临,而是在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中获得自我价值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不仅是维系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体人生幸福的基本前提。在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责任不同于义务。义务具有强制性色彩,尽义务体现不出行为主体的道德性,而是属于法律层面的概念;而责任则是一种美德,是对自己、他人及整个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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