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税政之痛

作 者:
谭筱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市场周刊·新物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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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业税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但目前在税收管理方面仍面临许多问题。作为新兴的综合性服务业,物流的各种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具有不同的税制特点,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因此,建立符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体系,发挥税收管理的经济调节功能,应该成为我国物流相关税收管理体系改革的重点。

      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八大问题:

      一是营业税存在部分重复纳税现象。

      二是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

      三是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物流业跨区域发展的特点。

      四是整合社会运输资源中很难取得合法运输发票的问题。

      五是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额度管理的问题。

      六是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与物流企业兼并整合中土地出让金及营业税的问题。

      七是物流业税收存在征管困难、税收漏洞,对政策理解差异问题。

      八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加重了物流企业营负担。

      在近几年国家支持物流业的政策中,税收优惠试点算得上实惠之举。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包括物流采购联合会、发改委,2005年开始选择一批物流税收优惠的试点企业,以帮助企业解决上述遇到的问题,但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普遍认为解决力度还不够。一项好政策在4年时间里,优惠试点企业不到500家(全国现在据统计有70万家物流企业,有3万家左右具有持开票纳税人资质的物流企业,它们目前并没有享受到,不能不让人感到步子慢了点)。“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及物流企业总数万分之一,而且入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也值得考量,长期试点,对于因为种种原因不被纳入试点的其他物流企业,应该说有违市场公平。”上海一位物流专业人士的观点十分直白。

      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工作是从2005年开始的,四年过去了,试点工作为什么还没有全面推广?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恽绵认为,因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大大小小,良莠不齐,国家税务总局很难判别到底谁是物流企业。“我们跟税总在交流的时候,税总就是说,我很难把握,比如我认可,重复纳税确实是事实,应该解决重复纳税。可是你们说的是物流企业应该避免重复纳税,交通运输企业也没有了,运输企业它不是物流企业;它本身就是做运输的,它不存在外包的情况,它有什么可重复纳税的呢?这个他说的是对的。就是运输企业不应该,没有重复纳税的问题,它不外包,只有物流企业才外包。那么这个时候税总就问了,谁是物流企业你告诉我?谁是物流企业,你说我给这政策给谁?”

      物流业税收政策支持建议:

      1.采取特殊税收支持政策

      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2.营业税率统一调整为3%

      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代理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无益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3.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为,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4.应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物流业虽然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但其主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享受不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5.加快推进综合试点改革

      据了解,围绕物流税收试点,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了专题研究,听取试点企业的意见,看得出,借落实《规划》,各方也是希望能把这些意见“落实”了。

      “所属企业”的认定实际是关系到试点企业在多大范围内可以享受到优惠的问题。原通知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此次建议将其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并提出“所属企业”名单由试点企业总部提供,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同样由于界定模糊,影响各地执行的还有“仓储业务”和“仓储费”,建议认为可将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倒、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解释为试点政策中“仓储业务”的内涵;在“库存分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等,视同“仓储费”,允许执行相应的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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