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长青(1962-),男,内蒙古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运输与物流专业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物流与运输法、合同法,北京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物流技术

内容提要:

我国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现有规范不协调、规范不完整、效力层次低和物流立法相对滞后。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首先应该构建物流法律体系的框架,其次是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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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2009年3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2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1]。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所有社会关系,这是物流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标志。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有关物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物流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有直接规范物流活动法规及规范与物流活动有关事项的法规。属于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涉及其他行业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和《航道管理条例》等由国务院制定或颁布的决定、命令、通知、规定和意见等。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它只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有效。

      (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与物流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条约只有经过我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才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成为我国物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上因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为,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作为物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弥补我国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规范的不足。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与物流相关的技术规范。与物流相关的技术规范是国家和行业主管机关就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进行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3 物流法的特征

      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等不同的层次。另外物流活动自身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物流活动日益国际化,所以与一般的经营活动相比较,上述因素决定了物流法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性。现代物流涉及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要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物流法从内容上看是十分广泛的。物流法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法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这些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在物流的各个环节的活动中都有可能被适用到。另外,物流活动有众多的参与者,其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物流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也要受到物流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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