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严重缺位

——我国现代物流行业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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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现代物流报: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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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代物流法规缺位问题的四个主要特征:

      1.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市场准入制度缺失问题是法规缺位现象的突出问题。它具有消极性,当且仅当市场失灵,补贴、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不能实现或有效实现政策目的时,才可运用的一种微观规制手段。但是在市场准入实践中,设定的目标往往偏离效率与公正,表现为:一方面大量不具备法定条件商事主体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直接进入物流规制市场;另一方面,因市场准入规制欠缺,我国物流业存在准入设定者、执法者与被规制者“三位一体”的情况,导致法律的权利制衡流于形式。

      2.物流标准化制度与物流统计制度的缺失。

      我国对于物流装载标准、计量标准等没有法律规定,也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制度体系,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中,产生了协调配套性差,商品信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一些重要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投入实施,仍不足以解决我国物流标准化基础薄弱、物流统计核算制度立法滞后问题,导致各地域间的协调运作机制成为阻碍现代物流发展。

      3.我国适用的物流法律法规中对物流合同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产业发展。

      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经济法对物流作业合同如运输合同、仓管合同、保管合同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包装、搬运、第三方物流合同以及环节中涉及的其他物流作业合同,只能机械地以《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承揽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加以调整。国家也没有现代物流合同概念和相关实施细则,需要地方从运输方式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

      4.适用的物流法规位阶层次低下,产生的法律强制性不足的后果。

      我国适用的物流经济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较高的是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他多数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区人大或者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它们都具有位阶层次底下,法律强制性不足的缺点。有些仅是国家制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以相关企业自愿采纳为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就致使其不具法律强制性。

      关于解决我国物流法规缺位问题的建议:

      1.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与优惠性政策的制定。

      我国交通、信息、工商等部门分管作业,繁杂的部门规章制度使得物流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难以产生直接的横向联系,物流行业垄断、地方保护、部门分割,造成了物流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笔者建议,应当打破行业、地区和部门的局限,建立物流工作的联合会议制度,加强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做到整体布局,全面统筹,充分利用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实施符合全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优惠性政策与制定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首先,应当通过汇编修订我国现有的物流行政法规;梳理物流政策法规的内在逻辑脉络,理顺各规范、条例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避免重复立法;其次,认真清理、修改、补充、整合由于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而影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增强其可操作性;再次,在利用WTO规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通过清理、修正、修订、废止、补充立法等适当手段,规范现有物流法规和部门规章。

      2.制定我国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体系。

      在各个物流环节使用的设备、集装箱标准与包装、运输、装卸等物流作业环节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物流服务标准等,都需要政府在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物流法律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领导、扶助制定统一的物流标准体系。特别是,国际物流作业具有复杂性,所要求的单证数量繁杂,作业形式难度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所以,制定统一、合法、规范的单证,需要建立我国物流协会交易条件及营运标准。

      3.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制度。

      我国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物流市场需要的行业自律规范,从而管制市场行为。政府从政策法规上给予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职权、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物流管理技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发挥民间组织的协调功能。

      4.清除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与合同订立行为。

      根据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传统的行业与区域限制,清除部门与地区保护主义,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合同订立行为作为着力点,促进开放、竞争有序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这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必须打破、纠正并制约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物流市场环境;严格审核物流企业市场准入资格,使各类物流企业在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5.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宏观协调能力。

      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加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去除拖沓推诿的工作作风和严厉打击权力寻租的不法行为,杜绝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干预市场正常运行和竞争秩序。在物流规划建设、技术改造、查验通关、交通管制、工商管理、财税金融方面给企业给予支持,积极帮助解决物流企业在跨地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工商登记、办理证照、统一纳税、城市配送、交通管制、进出口货物查验通关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构建与其他地区物流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建设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网络信息操作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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