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享契约的供应链合作伙伴收益分配协调机制

作者简介:
晚春东,大连工业大学管理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天津 300072);谷力群,大连工业大学管理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大连 116034);齐二石,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天津 300072)

原文出处:
商业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制造商共享契约前后的收益分配模型,根据Stackelberg动态博弈思想,从整个供应链收益最大化视角,分析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共享收益合作区间,提出了基于共享契约的供应链合作伙伴收益分配协调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制造商采用共享收益分配机制可使整个供应链系统得到协调,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字号:

      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如何协调伙伴之间的关系是供应链管理的基本问题,而收益的分配又是供应链中合作伙伴关系的焦点问题。可以说,供应链构建、运行与管理能否取得成功,利益的分配至关重要[1-2]。任一合作伙伴都不情愿为了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它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效率达不到最优,所以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寻找可协调各独立企业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以获得供应链整体绩效的最优。在这种背景下,针对供应链合作收益分配的探讨方兴未艾,其观点不一而足[3-5],但有关共享契约与收益分配机制相结合等问题似乎并未从理论上予以圆满解决[6-8]。因此,笔者将通过博弈分析,从一个新的视角,提出基于共享契约的供应链合作伙伴收益分配协调机制。

      一、基本描述

      考虑一个由制造商主导的制造商—零售商—消费者构成的供应链。

      

      制造商为改善供应链整体绩效而采用共享收益分配机制来激励零售商从整个供应链收益最大化角度选择订货量。共享收益分配机制是指制造商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批发给零售商,待商品销售任务完成之后制造商与零售商共享供应链销售利润。其中λ表示在参与销售时,制造商从销售利润中获得的分成比例,从而零售商从销售利润中获得的分成为1-λ,显然,λ是我们所关心的中心问题。

      二、构建基于共享契约的收益分配协调机制

      (一)制造商未提供共享契约时的收益分配模型

      为了比较分析,首先探讨制造商不提供共享契约时双方的收益情况。假定商品的需求函数为简单线性关系:

      

      由于制造商与零售商为决策权独立的两个实体,供应链是一个分散决策系统。根据Stackelberg动态博弈思想,制造商和零售商通过价格调整达到均衡,其中制造商是价格的领导者和先行者,零售商则是跟随者。制造商首先确定批发价格后,零售商根据批发价格决定产品的零售价和定货量,但是制造商在决定批发价前,预料到零售商的定价反应。

      

      式(12)为零售商从整条供应链利益最大化角度选择的订货量。但在制造商未提供任何激励契约机制情形下,零售商的订货量只能仅为Q[(1)),未能达到供应链整体收益最大所需要的订货量,整个供应链未得到协调。因此,制造商需要提供某种激励机制来诱导零售商从整个供应链收益最大角度选择订货量。

      (二)制造商提供共享契约时的收益分配模型

      在制造商提供收益共享契约情形下,零售商与制造商的预期收益函数可分别表示为:

      

      式(14)意味着在双方共享收益的情况下,零售商不独占销售利润,而是拿出λ份给制造商,因而自己获得的分成比例是1-λ。式(13)的含义是合作时,制造商的利润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批发价高出制造成本的生产利润;另一部分是对销售利润的分享,也就是零售商分出的部分。

      (三)求解共享合作区间

      

      由式(16)可知,在收益共享契约下制造商制定的批发价格要等于其生产成本。将式(16),式(15)分别代入到式(5),式(13),式(14)可得收益分配协调机制下商品零售价及制造商与零售商的预期收益为:

      

      式(23)中λ的取值范围即为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共享收益合作区间。

      三、结果分析

      上述研究结果显示:

      1.由式(21)可知,在制造商未提供收益共享契约情形下,零售商从个体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选择订货量,供应链整体绩效未实现最优,以至供应链未能得到协调。但当制造商提供收益共享契约时整个供应链得到了协调,协调后的供应链收益大于协调前的收益。

      2.由式(6),式(16)可知,在收益共享契约下制造商制定的批发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并低于未提供收益契约机制下的批发价格。制造商以成本价把商品批发给零售商,待商品售完之后再共同分享利益。对零售商来讲即使将来商品滞销,那么它将要承担的商品滞销风险也将很小。这表明基于共享契约的收益分配协调机制体现了零售商与制造商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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