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公众监督力量日益增强及成本压力的不断上升,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逆向物流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1,2]。对“逆向物流”较早的描述是由Stock在1992年给出的:逆向物流为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再处理、维修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据Giuntini等[3]研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每年通过再制造活动可以节约120万亿BTU热量,相当于1600万桶原油及5亿美元的能源成本,节省原材料约1400万吨。因此,如何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更好地促进逆向物流发展,已成为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4,5]先后通过立法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实现资源的循环再利用。 目前的研究[6,7]主要是针对逆向物流网络结构或从定性分析角度展开的,能够为相关立法制定及企业回收处理决策提供定量支持的研究还很缺乏[8],以致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很难对各种环保及回收政策的效益进行评估。如: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地毯业[9]及德国钢铁业[10]的研究均表明,过高的再循环目标及对废弃物投放的限制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投资负担,相关政策必须慎重使用。本文通过分析逆向物流及影响逆向物流开展的主要因素,分别探讨有无生产者责任制安排下的企业逆向物流决策,从而引申出促进我国逆向物流发展的相应策略。 1 无生产者责任制限制下的企业逆向物流决策 纵观发达国家对生产者责任制的界定,政府对企业回收再利用率都给出了比较明确的指标[5],在这些具体指标的指引下,不仅可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依,也方便了相关政策的落实与考核。本文通过定义“回收再利用率”,来测度企业在逆向物流开展中所实现的资源再利用程度,即:通过逆向物流所得到的可再次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可再利用资源价值占初始生产总投入价值的比例。 1.1 模型的基本假定 在下述分析中,将基于以下假定:企业开展逆向物流需要进行固定投资,且固定投资额是一个常数;进行回收再利用的逆向物流处理成本边际上升;未回收再利用的物料将作为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处理成本是废弃物量的线性函数;在生产者责任制下,未回收部分的处理成本由企业承担,否则由政府承担;逆向物流活动对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及企业产量决策无影响。 在模型表述过程中,Q为企业初始生产投入物料总量;r为回收再利用率,即回收可再利用资源量占初始投入物料总量的比率;a为开展逆向物流所需的固定投资(包括渠道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等);b为初始投入原料的单位成本;
为与逆向物流管理水平及产品可循环性设计相关的单位回收及处理成本参数;r
为当回收再利用率为r时,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单位变动成本;
为单位废弃物处理成本。假定企业的原始生产能力Q不受逆向物流决策的影响。企业通过逆向物流所获得的可再利用资源量为rQ;企业未回收利用部分的处理成本是
(1-r)Q;且
>
,
>b。 1.2 无生产者责任制安排下的企业回收决策模型 在无生产者责任制安排下,企业无需承担未回收产品所引起的废弃物处理成本,此时,企业将以最大化自身利润为目标,根据相关成本决定最优的回收再利用率。企业开展逆向物流的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因此,在无生产者责任安排下,生产规模小的企业进行逆向物流投资的可能性较低,且能够开展逆向物流的企业数目与废弃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占原材料价值比例呈正相关。逆向物流所需固定投资的增加会使得具有正收益的回收再利用率范围缩小,而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及回收再利用成本的下降,产品回收再利用率上升,通过逆向物流所获得的利润会增加。 2 生产者责任制安排下的企业逆向物流决策及比较 在生产者责任制下,政府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由本企业未回收再利用产品所引起的社会废弃物处理成本。从国外目前生产者责任制来看,主要有集体回收与单独回收两种安排[11],两种回收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制造商对于回收产品的处理决策控制,本文主要研究在单独回收情况下企业的逆向物流决策过程。此时,企业实施逆向物流进行回收再利用能够从以下2个方面获益:一是从中得到再次投入使用的原材料,节省原材料成本;二是减少废弃物处理成本。在生产者责任制下,企业开展逆向物流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因此,在生产者责任制下,进行逆向物流投资的企业会增加,废旧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率会上升,产品回收再利用率会随单位废弃物处理成本的上升而上升。同时,尽管高废弃物处理成本会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回收再利用率,但会降低企业利润,从而导致许多企业放弃在此领域的生产,通过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改进,降低回收再利用成本可提高逆向物流的利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