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社会的基石,一直以来对其各种类型产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样,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最终形成发达的物流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展概况 美国没有统一的物流法,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形式多样,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为研究法律制度对美国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影响,结合美国物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将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自由竞争时期的早期立法阶段(1776~1886年) 美国于1776年宣布独立,1789年建立联邦政府。在建国之初,存在着农业立国和工商立国之争,1791年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主张工商立国,但被国会否定;而当时国务卿杰斐逊主张农业立国。经过华盛顿、亚当斯和杰斐逊三届总统,美国最终确立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也为此后物流业的逐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812~1814年“第二次英美战争”结束后,美国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1830年美国第一条铁路通车。但是在统一的市场经济没有形成之前,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在这一阶段出台的主要是一些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如1776年《开放美国港口的法令》、1806年《国家收费公路法》、1836年《蒸汽船舶监察法》和1862年《太平洋铁路法》。 联邦管制的初期立法阶段(1887~1920年) 美国铁路发展初期,政府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最终19世纪中期铁路运输成为美国自然垄断最为典型的一个领域。另外,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拥有独立而强大的立法权,各州不统一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基于保护本州商业利益的歧视性规定,对洲际商务包括物流业在内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阻碍。为此,联邦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加强对铁路运输的管制,以消除自然垄断和地方保护对经济造成的不良侵害。1887年,国会通过了《洲际商务调整法案》,取消各州实施的带有歧视性做法,联邦政府对铁路实施管制,并根据该法成立了独立的管制委员会即洲际商务委员会(ICC)。1903年通过的《艾尔金斯法》要求铁路运价公开,减少私下回扣和特别减让的范围。1906年通过的《海伯恩法》规定了最高运价,确立了联邦政府对费率制定的管制权。1910年通过的《曼尼—艾尔金斯法》规定当费率出现歧视时可予以终止,进一步加强对铁路的管制。1920年《埃斯克—卡明斯运输法》的通过标志着联邦政府对铁路运输业全面加强管制,并将1887年的《洲际商务调整法案》更名为《洲际商务法》。 全面管制的立法阶段(1921~1975年) 1920年之前的联邦管制立法主要集中在铁路运输领域,此后联邦政府开始对包括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在内的其它领域实行全面管制。1935年的《汽车承运人法》规定从事汽车运输服务须向洲际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领取执照,将汽车承运人置于洲际商务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1938年的《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局(CAA)作为主管机构对航空运输实行管制。1940年的《运输法》将国内水路置于ICC管辖之下,同时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管辖对外贸易中的水路运输。1942年的《货运代理法案》将涉及铁路、汽车和水运的水陆货代服务纳入《洲际商务法案》的调整范围,并接受ICC管制。至此,美国国会完成了对各种基本形式的运输服务管制立法。到1970年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对运输业所实施的经济管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100%的铁路和航空货运吨公里数、80%的管道运输、43.1%的卡车运输以及6.7%的内河航运。 放松管制的立法阶段(1976至今) 联邦政府对运输业的全面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严格管制导致该行业发展缓慢、体制僵化等诸多弊端。1976年,国会成立国家运输政策研究委员会(NTPSC),加强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研究。1976年通过的《铁路复苏和规章制度改革法》引入了范围广泛的铁路市场营销规章准则,并给予承运人在定价政策方面相当大的自由,拉开了放松运输管制的序幕。1977年对《联邦航空法》进行修订,解除国内航空货物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及托运人协会等在定价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管制。1978年通过《航空线解除管制法》,限期解散航空业管制的专门部门“民用航空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放宽了汽车承运人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了集体制定费率的范围,鼓励汽车承运人为提高运营效率而扩大服务范围。1980年的《斯塔格司铁路法》,解除了政府对铁路行业的管制,同时还鼓励铁路运输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汽车运输领域发展多式联运。直至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洲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标志美国运输业管制时代的彻底终结。上述一系列以放松管制为目的的立法为美国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进而催生了美国物流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迅速强大。 发展评析 首先,物流法的变化对美国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既有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也有抑制发展的消极影响。旨在进行联邦管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抑制了运输行业的自然垄断,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但限制市场准入、设定费率也成为后来物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美国物流产业真正的发展是在1980年以后,物流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物流成本支出占名义GDP的平均比重由1980年以前的14.4%降低到11%,这与一系列物流放松管制的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