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益共享和风险规避的品牌专营供应链协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霍红,教授,硕士生导师哈尔滨商业大学物流学院;李朝霞,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物流学院。(哈尔滨 150076)

原文出处:
物流技术

内容提要:

以一个两阶段的品牌专营供应链系统为背景,针对供应链上决策激励不一致和风险规避效应导致供应链低效的问题,研究了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收益共享契约对品牌专营供应链协调性的影响。证明了收益共享契约可克服双重边际效应和风险规避效应,使供应链得到协调,并给出了契约参数的设计方案,同时指出了销售商风险规避偏好对供应链决策的影响。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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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供应链管理的一个主要研究内容就是实现供应链协作。而实现供应链协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签署合作契约,确保供应链中的各方都以整个供应链最优来决策自己的行为。供应链契约的类型较多,主要有:批发价契约、回购契约、收益共享契约、数量柔性契约、数量折扣契约、数量承诺契约、销售回扣契约等契约模型[1]。

      收入共享契约作为一种新的供应链协调方式,最先出现在音像租赁业,后受到广泛关注。所谓收入共享契约就是供应商给销售商以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并且获得一部分销售商的销售收入的协议。Cachon等[2]对收入共享契约的适用范围和性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基于报童模型和其它几种契约做了比较分析,指出收入共享契约具有比其他几种契约更为广泛的适应性。Ilaria等[3]把文献[2]的两阶段收入共享基本模型扩展到了三阶段,以集中方式设计两个收入共享契约,并让销售商和分销商选择数量来实现整个渠道的协调。Chauhan等[4]考虑销售商行为对需求的影响,对一类需求依赖定价的供应链库存协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采用集中供应链最优化的方法做库存决策,使用投资风险比例进行收入分配。上述收入共享契约都假定供应链成员的风险是中性的,即这些收入共享契约只适用于风险中性决策者,并不适用具有风险规避或偏爱的决策者。

      品牌专营供应链也是需要协调的系统。品牌专营是一种上游生产商主导实施的纵向控制策略,正逐渐受到国内企业的重视[5],与其他经营模式相比,品牌专营最大的特点是产品的零售价由生产商而不是销售商来决定。为了吸引销售商订货并保证品牌利益,供应商往往会提供一定的契约,以期达到供应链的协调。

      本文建立了随机需求下由单个风险中性的供应商与单个具有风险规避特性的销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首先由供应商确定产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销售商依据批发价和随机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的订货数量,在分析了普通契约下系统不能实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收益共享契约,激励双方成员按照系统最优的角度决策,达到提高供应链绩效的目的。

      2 问题描述

      考虑一个由单供应商和单销售商组成的两层品牌专营供应链结构。假定销售商面临一个随机的市场需求,产品市场是开放的,信息是对称的。供应商和销售商是完全理性,双方都根据期望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根据博弈理论考察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的相互作用,供应商是领导者,销售商是追随者,由供应商制定一套契约参数,销售商据此确定它的最优产品订货量。

      

      

      3 销售商为风险中性的供应链基本契约模型

      在模型中,假设供应商和销售商均是风险中性和完全理性的,其目标是最大化期望利润。

      

      4 销售商为风险中性的收益共享契约模型

      在单供应商与单销售商组成的两层品牌专营供应链系统中,为了吸引销售商订货并保证品牌利益,采用收益共享契约,以期达到供应链的协调,优化供应链绩效的目的。

      

      即供应商提供给销售商的单位批发价格要低于它的成本,否则供应商所得的收益为负,根据契约必须具备的帕累托改进特性,这样的契约是无效的。但是供应商可以得到销售商收入的部分作为返还利润。由此可得出结论:当收入共享契约参数满足式(7)时,能够实现供应链的协调。

      将式(7)代入式(4)和式(5),可以得出:

      

      事实上,收入共享契约还需要确定供应商与销售商的分配比例。然而,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必须能够使参与各方在收入共享契约下所获得的收益不小于普通契约条件下所获得的收益,即供应链总体收益分配必须满足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

      

      由上式可推出分配系数的取值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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