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物流外包作为企业供应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最近20年吸引了众多学者的视线,在此期间,涌现了大量专注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Marasco(2008)在最近一篇文献综述中,回顾了从1989年到2006年发表在世界上33种知名杂志上的152篇有关第三方物流的文献,并且按照这些文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分类述评。然而,Bolumole、Frankel和Naslund(2007)认为,对于物流外包,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认识及操作方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评价企业物流决策,并对相关影响物流外包的理论进行了梳理:(1)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2)资源基础理论;(3)一般系统理论和网络理论。笔者通过对上述152篇文献以及最近发表的相关文献研究,发现物流外包理论的演进过程遵循从交易费用学说到资源基础理论,最终到网络理论逐步演进的过程,并按照这三个理论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述评。 二、物流外包的定义 物流外包一般也被称作第三方物流,英文简称TPL(Third Party Logistics),对于TPL的定义,学术界尚无定论。Ojala(2003)指出,学术界对于TPL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Lieb(1992)认为,TPL包括利用外部公司履行原本属于公司内部的物流职能,外部公司履行的这种职能可以包括整个物流流程也可以仅仅是流程内的部分活动。同样,Coyle等人(2003)认为,TPL是指外部公司代替履行公司全部或部分物流活动。这些广义的定义认为,TPL包括任意一种物流形式(原本属于公司内部的职能)的外包。Aimi(2007)认为,这些物流活动主要包括以下领域:运输管理、仓储及配送、全球化物流及货运代理、代理报关、运费支付服务、承运人选择以及费用谈判、产品检测、产品标注、车队管理、逆向物流、服务备件管理、重新包装、呼叫中心服务、订单执行管理、组装服务、供应商库存管理(VMI)及库存补充、越库配送及整合转运散货以及采购。 狭义定义一般把TPL和某些特殊的职能或者物流外包所形成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例如Murphy和Poist(1998)认为,TPL包含物流外包商和TPL服务提供商之间形成的一种长期、互惠关系,和一些基本服务相比,这种关系包含了更多的个性化服务,以及更加广泛的服务职能范围。 Bask(2001)对上述广义和狭义定义进行了折中,他认为,TPL是处于供应链和服务提供商界面之上的一种关系,在此界面上,提供商提供从基本到个性化的物流服务,这种关系即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目的是提高物流活动的效率。同时他认为,TPL包含三对对偶关系,即货物卖方、买方和TPL提供商之间的三对对偶关系。但是Bask自己也认为,实际生活中的TPL关系仅局限于货物卖主和TPL提供商或货物买主和TPL提供商之间的对偶关系,目前大部分学者支持这种观点。Bowersox等人(1989)按照物流外包服务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将这种关系从低到高分为5种形式,依次是:单一交易、重复交易、合伙契约、第三方物流契约以及一体化物流服务契约,前两种合作形式主要是交易导向型的,并且一般是短期的合作契约关系,其中价格是合作双方关心的重点,前三种形式类似于某种战略联盟合作关系,是从一般的物流联盟到整个物流领域的全面合作关系。Skjo ett- Larsen(2000)认为,物流外包可以被定义为上述三种物流关系形式。 三、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物流外包 交易费用经济学大师Williamson(2008)认为,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契约视角、人为因素、交易费用以及实用主义方法论。 契约视角主要考虑的是契约的不完备性;人为因素主要包括认知因素和自利性,其中认知因素又可以分为有限理性和可行的预见力。有限理性将导致任何复杂契约的不完备,因此,契约中将会有缺陷、错误及遗漏等,然而受有限理性约束的人们仍然具有可行的预见力,一些潜在的不适应性问题可以通过设置一些事先预防机制来避免;对于契约,好的一方面是大多数人都会遵守契约或一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遵守承诺,然而随着环境的变化以及利益关系的逐渐增加,就会有机会主义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可行的预见力仍然适用,违约的可能性可以通过设置一些遏制机会主义的保障机制来减轻。传统的经济学假设认为,交易费用可以忽略不计,经济学家主要关注产品价格和需求、供给机制。然而Ronald Coarse(1937)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认为企业获得产品或服务是由市场交易费用决定的,并且企业内部交易也会产生管理费用。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因此企业采取不同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Williamson(2004)认为,交易费用有很多种形式,包括:搜寻费用、度量费用、管理费用、信息处理费用以及不适应成本。Williamson(2008)在运用实用主义方法论分析交易费用经济学(TCE)时提出了一个三步骤分析框架:(1)确定中心议题,TCE的中心议题是适应性问题;(2)确定中心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适应性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采用市场交易还是内部交易的决策;(3)实施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阐明交易的主要特征属性以及不同的治理结构,确定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治理结构结合的效率,并通过实证的方式予以检验。 Williamson(1985,2008)认为,交易的特征属性主要由三个要素决定:即资产的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的频率。资产的专用性是指双方在签订契约之后需要对不可转换性资产进行投资,所谓不可转换性资产是指这种资产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的交易中,如果换作其它用途则会价值很小,但Williamson同时认为,资产的专用性问题可以演变,随着契约的履行,可能会有其它供应商转变为和契约双方相互依赖的状态,也就是说契约双方进行的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对其它供应商适用,这样这种特定交易资产就可以转换为其它用途。所谓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与有限理性联系在一起的,而交易频率是和声誉效应、设置成本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