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路径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敏霞,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讲师,江苏 南通 226007。

原文出处:
中国管理信息化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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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纳税越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11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1]王先生是某高校教师,月工资收入为2 500元。6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 4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 500-2 000)×5%=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 400-2 000)×20%=8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生共纳税额=25+80=10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2 400+2 500-2 000)×15%-125=310(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3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 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 000-2 000)×25%-1 375=5 6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税4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 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 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进行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7年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 500,3 000,3 500,2 700,4 000,5 900,1 800,3 200,2 300,1 200,4 500,6 300,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为:

      1月应纳税额=(3 500-2 000)×10%-25=125(元)。

      2月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125+75+125+45+175+460+0+95+15+0+250+520=1 88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税。

      比如,根据测算,2006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3 300元,则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3 3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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