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故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查账征收时要明确划分经营支出与生活支出,后者不能税前扣除,若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当固定资产的经营、生活用途划分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扣数额或比例。此外,对投资人工资、广告宣传费及计提准备金等事项也作了专门规定。 从总体上看,投资人想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除了要考虑民商法中规定的注册资金、责任承担、企业性质等区别外,所得税中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准扣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通常税率为25%,但当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000万,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 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和乙一人公司都是普通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和300000元时,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在应纳税所得额等同时纳税额的比较 甲企业(元) 乙公司(元) 5000×5%﹦250 5000×20%﹦1000 10000×10%-250﹦750 10000×20%﹦2000 30000×20%-1250﹦475030000×20%﹦6000 50000×30%-4250﹦10750 50000×20%﹦10000 100000×35%-6750﹦28250 100000×20%﹦20000 200000×35%-6750﹦63250 200000×20%﹦40000 300000×35%-6750﹦98250 300000×20%﹦60000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当甲、乙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50000元之间时,存在一个纳税额等值点,此时甲企业适用30%的税率,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可以得出 x·30%-4250﹦x·20%,x﹦42500 因此,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2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少,高于42500元时则反之。依照同样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人公司属于适用25%税率的普通企业和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以85000元和25000元为界,低于该界点时,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少,高于该界点时则反之。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无需对自己从企业中分到的收益另外缴纳所得税;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除了对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将自己从公司中分到的税后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自然人,适用股息、利息、红利一项)或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项)。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在所得税比较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基点比上述基点还要高一些。 二、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缴纳税款,法定准扣的个人费用只能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投资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合并纳税,但不能互相补亏。 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与原公司的不同关系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原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补亏政策,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并适用补亏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补亏政策及纳税政策时的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可选择单独补亏与合并纳税;一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选择合并补亏与合并纳税,也可选择单独补亏与单独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