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

作 者:
曾粤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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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与其往来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述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的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和书写规范

      (一)借条

      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以用借条。在会计实践中,款项付出时如当时难于确定其使用性质,会计人员应坚持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条。收款人使用白纸书写借条时,“标题”可直接写“借条”,“借据”或“今借到”。

      (二)领条

      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或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或代办收付。

      领条也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白纸由收款人直接书写或单独出具:二是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付款时由收款人签字领取。后一种多为多人式的,而且不一定使用“领条”这一名称,职工工资表、取暖费发放表等均属这类领条。以白纸直接书写领条时,通常标题为“领条”、“今领到”,而且必须在领条正文写明领款原因。

      实践中,业务人员还可能从出纳员处领取已盖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填有数额的银行汇票等,其实质属借,但习惯上往往出具领条或收条。

      (三)收条

      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收条与借条比较,不一定需要归还,如收到还款的收条;收条与领条比较,又不一定不要归还,形成借贷关系的收条有之,如收到预收账款的收条。据此,收条的性质介于借条和领条之间,收款性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使用收条时应特别审慎。写收条时,除“标题”的“收条”或“今收到”外,应在收条的正文部分写明款项收受的性质或缘由,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持据人与出据人分别作出不同解释,第三方将很难作出裁判。

      (四)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时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但根据收款收据持据方可否凭据报销这一特点进行分类,收款收据可分为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两大类。在目前,我国规定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性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

      会计人员在出具或受理收款收据时,必须注意如下事项:(1)应严格划清往来性收据与发票性收据的界限。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性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所用收据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给在税前扣除甚至处以补税罚款。(2)应规范填写收据事由。严格意义上的收款收据应属于收条,但鉴于用收款收据代替借条、领条甚至代替欠条在社会上已成惯例,所以使用者只能在收款事由上加以区别。填写收款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到用语准确、详略适当,让使用者一看便能认定属于借、领、收、欠的具体性质;作为持据方,除审查收据的各要素项目外,应重点审查收款事由书写是否恰当,会不会在日后产生歧义而发生纠纷。如果事由书写不当,应拒绝收受,提请出据方重开。

      (五)欠条

      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欠条与借条有相同之处,即两者都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凭一张借条或凭一张欠条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欠条与借条比较,欠条则具有借条所不具有的“累积性”、“排他性”的特点。用会计账务作比喻,借条相当于账务记录的发生额,在债权人存有债务人出具的几张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债权人出具的还款收据或收条,应以几张借条金额的合计数作为债务金额处理。而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出具的几张欠条时,如果债权人在最后一张欠条的日期以后没有向债务人出具还款收据或收条,则应以最后出具的一张欠条的金额作为债务金额处理,其他欠条或在最后一张欠条以前的还款收据或收条,都不再作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然,上述欠条或借条上如果特别注明其他内容或欠条上均附有往来清单的,则还需结合附注或清单的内容确认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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