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通过控股、联营、合营等多种方式合作,以实现“双赢”的目的,“共同控制经营”相对于上述几种合作方式而言,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在近几年被许多中小企业所青睐。共同控制经营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新会计准则对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各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计量业务作了规范。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这些规定与税法的规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规定 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共同控制经营与合营、联营等经营方式的不同点,则是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生产一项产品,各合营方分别运用自己的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在共同控制经营情况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 其会计处理原则为:确认其所控制的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每一合营方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本企业资产用于共同控制经营,合营结束后合营方将该资产不再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则合营方应将该资产作为本企业的资产确认。 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每一合营方对共同控制经营发生有关的支出进行归集。发生支出时,借记“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对于合营中发生的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支出,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记入生产成本。 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实际工作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一: 飞机的制造过程中,A公司负责生产并安装发动机,成本为2亿元;B公司负责生产机体,成本为3亿元;C公司负责飞机整体的组装,成本为2亿元;同时对外出售。飞机售出价格10亿元,其中A公司收入为3亿元,B公司收入3亿元,C公司收入4亿元。 按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 借:生产成本2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000 借:库存商品200 000 000 贷:生产成本200 000 000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000 B公司、C公司会计处理与A公司类同。 账务处理做完了,现在出现一个新问题:飞机售出时,如果让购买方同时与A、B、C三公司分别签订3亿元、4亿元、4亿元的合同,三公司直接对购买方收款,分别向购买方开具各自的发票,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让购买方与C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亿元。C公司收取10亿元,发票开具10亿元发票,这样合同与财务付款流程是顺畅的,但问题是C公司,开出10亿元的发票,成本和抵扣票只有2亿元,另外5个亿的成本和抵扣票在A公司和B公司;对于A公司和B公司影响不大,可以以无票收入确认3亿元和4亿元的收入,对于C公司则要按照10亿元的收入确认并缴纳巨额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成本存在5个亿的缺口,并且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C公司按照《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要多负担巨额的税款。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会从税收政策角度出发,设计这样的操作流程:首先由C公司与购买方签订10亿元的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开具3亿元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4亿元发票,C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3亿元和4亿元,C公司以10亿元为购买方开具发票,同时有9亿元的成本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这样合同签订、合同付款、开票、纳税、财务核算就顺畅了,A、B、C三个公司的收益和纳税实现配比,A、B、C三公司既规范了财务管理又实现了依法纳税、正确纳税,并且降低了C公司的税收负担。 案例二: 甲房地产公司出资金4000万元并负责组织工程报建和施工,乙公司为施工企业以施工劳务2000万元作为合作条件,丙公司有一块土地,丁公司出资3000万元,四公司合作开发商业酒店。酒店开发完成实现销售后甲公司取得2000平方米商业酒店的所有权(公允价值5000万元),乙施工企业取得3000万元收入,丙公司取得商业酒店剩下的所有权(公允价值15000万元),丁公司在商业酒店开发完成实现销售后收回投资3000万元,同时取得1000万元收益。 案例中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以本公司资产或劳务作为合作条件,按照协议共同进行酒店的开发活动,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各合营方完全符合“共同控制经营”的条件,在共同控制经营情况下,新会计准则要求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