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值税“以票管税”规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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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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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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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11期)

      2.不遵从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情况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3.简易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等执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平销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0号)规定: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三)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规定

      1.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以上述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了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情形: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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