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抵债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给家居木地板客户刊广告金额10万元,现在对方以价值10万元的木地板产品与我们结算广告费,我公司将该木地板出售,售价为8万元。请问该如何账务处理? ★在线专家: 提供广告服务时: 借:应收账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对方用地板抵债时: 借:库存商品 10 贷:应收账款 10 现在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1+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1+3%)×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库存商品 10 在销售时必须结转成本。同时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8万元需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 有关受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我单位是亚麻纺织业,有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对方提供原料,我方配辅料,加工成品给对方。问题是对方不付加工费,以原料抵加工费。请问老师:我方收到原料、配辅料、加工成品该怎样账务处理。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下要分清对方给贵单位的原料中有哪些原料是委托加工的,有哪些是用来付加工费的,对于用来付加工费的那部分原料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收到受托的原料时,不做账务处理,但需要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领用辅料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分配相应的制造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完工时: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把成品给对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确认加工费等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对方抵加工费的原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固定资产残值影响所得税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对资产残值率的修改,使得会计和税法对资产的残值率一致,因此,在2007年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残值率不同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2008年年末是不是要冲回,即: 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元 而在2008年年末要这样做: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元 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在线专家: 这是一个焦点,2007年资产的税务处理还是按旧法的规定,也就是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不变,所以不用冲回原来的递延所得税。只有200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是按新法规定处理,那么会计和税法的净残值是一致的。 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固定资产划拨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在A公司控制下,我公司向乙公司划转一项价值2000万元的供热管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现在还没确定是无偿划转还是有偿划转,不论哪种划转,是否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与乙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在线专家: 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划拨,在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相关的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 将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1.如果是有偿划拨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此时税务机关要对这条供热管路进行确认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则要交纳5%的营业税,如果是动产原来增值税抵扣了则要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如果原来增值税没有抵扣则现在销售时要按4%税率计算并减半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 计提相关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或未交增值税)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年末计算所得税时营业收入要增加应税所得,营业外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2.如果是无偿划拨,可以作为捐赠处理 税务机关要对你们的这条供热管路进行确认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则要交纳5%的营业税,如果是动产原来增值税抵扣了则要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如果原来增值税没有抵扣则现在销售时要按4%税率计算并减半征收增值税(计入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