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规划:发物比发钱好

作 者:

作者简介:
由元竹,注册税务师。

原文出处:
纳税人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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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暑季节,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很多企业都发生了防暑降温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显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支出的数额只要是合理的,税法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而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企业是可以通过税务规划来进行选择的。

      发放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可以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方式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但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还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如果企业发生的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内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14%,那么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此,如果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比较多,或者企业不能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为了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最好不要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而应采用发放防暑降温用品的方式。

      发放防暑降温品: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并且只要是合理的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这显然对企业是最为有利的。

      另外,企业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或发放防暑降温品,还涉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免税范畴,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企业实际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从税务规划的角度看发物比发钱好,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还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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