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披露准则解读及其对比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树学,孙晓洁,华北电力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对“新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对“新准则”内容做系统解读并对新旧准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澄清模糊认识。

      一、新准则内容解读

      新准则共分为4章12条,第1章总则(共有2个条款),是关于准则制定目的(宗旨)以及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第2章关联方(共有4条),是关于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以及关联方范围的规定;第3章关联交易(共2条),是关于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以及关联方交易基本类型的规定;第4章披露(共4条),是关于关联方交易信息的规定。因此,新准则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

      (一)关联方(第2章第3~6条)

      1.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第3条)。新准则没有给出关联方的确切定义,而仅以第3条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按此标准,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构成关联方的基本条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关联方列举(第4条)。按照第3条规定的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在其第4条中做了关联方的列举,站在一个企业的角度,下列各方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关联方的排除(第5~6条)。新准则规定,下述两种情形不构成关联方:第一,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澄清了并不是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都视为关联方。第二,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不能认为是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第三章第7~8条)

      1.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第7条)。新准则同样没有给出关联方交易的确切定义,而仅以第7条规定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即: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按此标准,关联方交易不以收取价款为基本条件,只要关联方之间发生了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即为发生了关联交易。因此,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是判断关联交易发生的基本标准。

      2.关联方交易基本类型(第8条)。按照第7条规定的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在其第8条中做了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列举,即关联方之间的如下11项行为可确定为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和抵押;(5)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三)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第四章第9~12条)

      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当披露的信息(第9条)。新准则第9条规定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即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发生关联方交易时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第10条)。新准则第10条规定了企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即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不仅应当按照新准则第9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而且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