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其他综合收益的列示“画个圈”

作 者:
周欣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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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七条中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其他综合收益,是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的引入充实了利润表的内容,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业在报告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在实务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在没有计入利润表而直接反映在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中进行甄选,汇总符合其他综合收益定义的事项,并列示在利润表中。

      应划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圈内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事项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一方面形成了一项利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并没有在损益表中予以确认。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产生主要由于对以外币列示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对于不同的财务报表科目采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引起的,该部分差额本质上属于企业的一项利得或损失,只是由于无法分配到具体的财务报表科目而一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因此,此差额也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上述事项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应当在利润表中予以列示。

      留神“圈外项目”

      除上述事项外,以下事项虽然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但由于其本质上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者向所有者进行分配,因此不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之间的捐赠或债务豁免:《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之间的捐赠或债务豁免而形成的损失或利得,本质上是股东对企业的投入或者企业向股东进行分配,因此不应当作为一项其他综合收益。

      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捐赠或者债务豁免外,其他形式的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非互惠交易同样属于权益性交易,不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非互惠交易指企业将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第三方或者第三方将其所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一个集团内部资源的重新分配,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所支付的对价意味着母公司将更多的资源分配给合并方,即资本投入。反之则意味着母公司从合并方收回了资源,即收回投资。因此上述交易对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的影响不应作为一项其他综合收益。

      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及其他资本性投入性质的政府拨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结余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因此不满足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搬迁补偿款外,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同样不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化: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变化而相应变化。对投资企业而言,该变化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需要分析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变化满足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则投资企业需要将其反映在本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在实务工作中,可以通过分析所有者权益科目,特别是资本公积科目的变动原因确定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但资本公积科目的变动可能由于两类原因导致,其一为未计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其二为所有者的资本性投入或者对所有者的分配。前者符合其他综合收益定义,后者则不应作为一项其他综合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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