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原则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将在税收上给予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旨在为文化企业提供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技巧。 转制越早免税时间越长 2009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除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社等公益性出版机构外的所有经营性出版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改企,并表示政府将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若尽早抓紧时间转制为企业,即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待遇。 利用海外市场可以节税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我国的演出企业可以通过开拓国外市场,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从事新闻出版的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向海外销售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令)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否则,便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某演艺有限公司,既从事演出活动又兼营销售音像制品。2009年第二季度,该公司共发生演出收入(含境外演出收入)300万元,销售音像制品收入(含向境外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会计利润为21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而且,该演艺有限公司的境内、境外演出收入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同时,其在境内外销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分析可知,若不进行分开核算,则该演艺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季度发生的演出收入的营业税为300万元×3%=9(万元)。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13%=6.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10万元×25%=52.5(万元)。 若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即只针对国内的演出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万元×3%=6(万元)。 同样的,该有限公司只需对国内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20万元×13%=2.6(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有限公司比筹划前节省营业税3万元,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5万元。 而所得税这部分,由于少缴纳的营业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即(210万元+3万元)×25%=53.25(万元)。 因此,筹划后该企业可以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收(52.5万元+9万元)-(53.25万元+6万元)=2.25(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考虑进去的话,则还会减轻总体的纳税负担)。 呆滞品的节税“时间差”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可充分利用该条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09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07年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企业在2009年9月份对这批音像制品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为36万元。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建议企业不要选择在2009年9月份对陈旧的音像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 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在9月份处理呆滞音像制品,则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36万元×25%=9(万元)。 而如果参照建议进行筹划,筹划后,该企业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3-1)]×25%=9.5(万元),比筹划前多交所得税9.5万元-9万元=0.5(万元)。 但同时,还需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企业库存呆滞的出版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2009年第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据实扣除财产损失3万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25%=0.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