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收与会计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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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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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了明确,此后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但上述两个新文件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相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仍严于会计核销政策,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也由原风险资产缩小为信贷资产,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企业按会计政策核销的大量呆账损失和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无法充分获得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事实上,呆账损失在会计上和税收上有着相互联系而又各自不同的含义,不能混为一谈。

      一、会计上的呆账损失

      财金[200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同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则对资产减值进行了规范,未提到呆账或呆账损失这一概念。

      可见,会计上的呆账损失不是指一个具体的会计核算科目,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实质上,它应当是管理会计的范畴,而不是财务会计的概念。

      二、税收上的呆账损失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略)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过,财税[2009]57号文件未沿用原呆账损失的概念,而是将呆账损失细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方式统一归入资产损失范畴。

      因此,无论是从会计上还是税收上目前都没有呆账损失这一概念,而是统一参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划分为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三、呆账损失核销的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分析

      财税[2009]57号文件所规定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基本上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呆账认定条件。同财金[2008]28号文件相比,不难发现,呆账损失核销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除了呆账损失含义差异外,主要集中在认定条件和核销审批两个方面。

      (一)认定条件的差异

      1.停止经营活动确认损失的条件不同。财金[2009]28号文件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确认呆账损失。而税法上未对此作出规定,按此条会计政策核销的呆账损失无法获得税前扣除。

      2.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不允许扣除。会计上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可以确认呆账损失。

      而税法上规定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可以确认呆账损失”,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的情形进行规定,因此按该条规定核销的呆账损失无法获得税前扣除。

      3.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条件有所细化。会计上对金融企业只规定了“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而税法上对所有企业的股权投资均适用相同的规定,未划分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同时还增加了如下条款:

      (1)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2)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确认为呆账损失。

      4.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以及丧失诉讼时效无法收回的债权未予明确。会计上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而税法上未对此作出规定,按会计政策核销的呆账损失无法获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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