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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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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发展公司,在西部地区投资一个小水电站。此项目发生了不少前期费用,包括可行性报告、各种立项所需评估报告、招待费等等。这些前期费用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问题的关键是区分与所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有关的前期支出和属于开办费的前期支出。

      会计方面:(1)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项目无关的费用性支出通常作为开办费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子目核算,对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按此可以理解为,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之“1603在建工程”明确,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里的“待摊支出”相当于以前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待摊投资”,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税务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未见对开办费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7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按此规定精神结合税法原理考虑,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开办费应该按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2)至于待摊投资性质的费用性支出,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相关税法精神看,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只要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原理分析各项费用,以确定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问:我公司将一台机器租赁给甲,收取1万元押金,租赁到期时机器有损坏,按合同甲要进行维修,甲表示所需维修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我公司按约定留下了维修费后将剩余押金退给了甲,那么所留维修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将所扣的维修费全部视为损坏设备的赔偿,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二是将其作为维修费和赔偿款,这样在退付押金时对留下的维修费可以暂不做账务处理,而是仍挂在原往来账户,企业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冲减原来的往来账户余额,维修完成后剩余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

      当然,你公司如果维修设备,应该将维修相关原始凭证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如果决定不维修设备,就应该及时将所扣维修费转为营业外收入,否则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另外,如果(全部或部分)维修费具有(或被认为属于)赔偿金性质的话,税务上就要视为租赁业务的价外费用,与租赁收入一并计征营业税等。

      问:我公司租用房屋,租金20 000元,租用后我公司还增加了一些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价值30万元),现在我公司将其再租给商户,租金35 000元。请问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即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从税理上说,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自己用于经营的房产应从价计征房产税,对于出租房屋应从租计征房产税,所以就问题情况看,应该采用从租计征方式,不需要考虑中央空调和电梯价值是否应增加房产原值问题。

      至于从租计征的租金数额确定,要首先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据此可知,无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房产税,都首先是对产权所有人的经营(房产)行为征税,而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至于代管人或使用人的缴纳只是代产权所有人缴纳其租赁房产的房产税,而不是对转租环节征收。

      另外要注意,租金收入和转租收入都需要缴纳营业税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精神,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原载《财务与会计》:综合版(京),2009.6.64~65

      问:价外收入是否属于含税价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价外收入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按销售的货物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500件,每件价税合计30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运费15000元,包装费2000元,以及优质费用1000元,计算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则销售额=500×300=150000元,这里的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应该换算成不含税价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150000+18000)÷(1+17%)×17%=2441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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