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业务,即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将资金放出去,在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么科目核算? ★在线专家: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客户购买投连险的保费(扣除一些费用后)用于基金投资,该基金投资全部属于客户的资金,所获得的收益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 (2)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自有资金(非客户的资金)用于货币基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投资,该类投资的买卖差价(利得)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 ★在线专家: (1)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法条。从原理上分析,它是金融经纪业,是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方式取得收入,如您所讲的扣除一些费用,所以认为它仅对管理费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获得投资收益,不应该征税。参考一下对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分析: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等)获得的价差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投资人利益。募集的基金也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只是暂时代管,因此,对这些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本身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自己从事买卖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8号)对此也作了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