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税务筹划实例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明亮,中国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01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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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企业承揽各种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在2003~2007年的5年中,中国石化签订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总额已经从不足1亿美元发展到年签约额约15亿美元。随着境外项目规模和业务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项目承揽企业深刻地认识到,对项目前期进行税务筹划已成为中标项目和节约项目成本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常规签约模式通常有以下四种:①中国公司单独与业主直接签约;②中国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与业主签约;③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组成的合资公司与业主签约;④中国公司或者境外子公司与外国公司组成联盟体(TAE)签约。签约模式决定了合同税务结构和税务成本,而税务成本的高低对项目最终的盈亏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对比分析TAE签约模式与其他签约模式对税务成本的影响。

      一、境外税务筹划实例

      1.项目简介。中国石化某公司在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简称“阿国”)投标一个地面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为1亿美元。项目是一个地面工程EPC项目(国内称为“交钥匙工程”),承包商需要完成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及地面设施建设三项工作后将整个工程完整移交给业主。在项目投标阶段,由于参与项目商务报价人员对阿国税收情况缺乏深入了解,不可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而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容易被疏忽和遗漏的环节,需要在详细了解阿国税收情况和阿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做出有策略的筹划,以便提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在项目投标阶段,我们通过咨询阿国会计师事务所并借鉴以前的项目操作实践,利用在很多项目中采用的TAE签约模式经验来减少流转环节和避免预扣所得税,提出了下述税务筹划方案,具体见以下实例分析(由于涉及商业机密,文中数字是虚拟的)。

      2.阿国税收情况简介。阿国主要有以下几个税种: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工商行为税;工资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内部消费税;石油税;注册税;印花税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几个税种和税收协定及TAE简介如下:

      (1)公司利润税(即所得税):阿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人公司、工商事业机构等资本运作单位以及其他税法规定法人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公司利润税。公司利润税以阿国境内及境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阿国所得为课征对象。公司利润是指生产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基本税率为25%;未在阿国设立公司的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24%的税率扣税。

      (2)工商行为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工商行为税的税率为2%。计算工商行为税一般情况下允许计算时按销售额的30%进行抵扣,在此情形下税率可降低为1.4%。

      (3)增值税:阿国规定在境内从事工业、商业或手工业、自由职业、金融保险、进口、批发零售、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持、娱乐消费等行为者均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课税主体包括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在内的企业和个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不含增值税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7%。本项目在阿国属于石油类工程项目,按照该国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4)进出口关税:阿国现行海关关税规定:对进口产品按5%、15%和30%三种关税税率征税;对所有的原材料和药品按5%税率征税;半成品以及粮食、干菜和小汽缸轿车按15%税率征税;其他成品按30%税率征税;临时进口不需要缴纳关税,但必须取得临时进口的证明文件,若进口后在当地销售,则需补缴关税。本项目在阿国属于石油类工程项目,按照该国税法规定,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关税。

      (5)税收协定。其中:阿国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签订互免双重征税协定,未在阿国设立公司的UAE企业向阿国提供劳务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执行24%的预扣税率,而是按照零税率扣税;阿国与中国签订互免双重征税协定,未在阿国设立公司的中国企业向阿国提供劳务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执行24%的预扣税率,而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扣税。

      (6)企业临时合作体,又称TAE:根据阿国有关规定,几家外国公司在阿国实施同一工程项目,可考虑组成TAE模式来进行操作。不过,该种模式的运用要求外国公司办理有关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只是无需进行工商登记。该模式下所有联合成员都对项目业主负责,并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成员对应的劳务部分直接从业主处获得收入,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利润分成。从税务角度来讲,阿国税务立法部确认这种企业临时合作体不是纳税实体,而应由该企业临时合作体中的成员各自承担在阿国的税负。

      3.在阿国EPC项目税务筹划前后的纳税情况。跨国大型项目常规合同签约模式一般是由中国公司与项目国业主直接签订合同,或者在项目国成立一个公司签订合同。这两种签约模式下的税务成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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