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会计准则下首个会计期间财务决算工作的思考

——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蒲林,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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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是新旧会计准则过渡的一个重要会计期间,本文拟就如何做好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第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决算工作,结合广晟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笔者的经验体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4月份开始,广晟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属各级次控制企业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2008年年初数确认审核工作,发现各企业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在合理判断和确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户数上理解不到位

      由于下属各企业集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2007年年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要“将母公司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规定,各企业集团均未就此变化在确认2008年年初数时调整合并企业户数,基本上仍按2007年合并报表口径确定合并户数。

      (二)划分投资性房地产范围不到位

      投资性房地产在相当部分的企业中存在,但通过前期审核发现,有些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在账面上确认该项资产。也有企业因其存在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较为特殊而无法准确判断能否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如仓储、旅业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房地产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等等。上述情况造成部分企业在划分投资性房地产时存在诸多疑虑,影响了该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不到位

      实施新准则时,需要对企业账面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但从前期审核中可以看到,在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时,普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新准则相关规定学习领会不够;二是怕麻烦,一味追求简单化处理。多数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时,简单将“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按账面余额冲销,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确定为执行新准则的投资成本。没有真正追溯以前年度,搞清楚当初建立投资关系时“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含有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等内容。

      (四)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到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前期审核情况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前均未遵照新准则的要求,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资产,也不确认所得税负债。

      (五)对预计负债的判断和运用不到位

      预计负债的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特别是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大多数企业愿意确认这种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但从实际工作中看,在操作中往往不能准确把握确认的尺度,多将或有负债与预计负债混淆。即使确为预计负债,往往也不能组织收集完整、充分的依据来予以支持,这些都给最终能否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带来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有的企业存在确认预计负债尤其是辞退福利的愿望,但在运用中又不能很好地把握。

      (六)对新旧科目的转换和运用不到位

      新准则的实施,涉及众多新旧科目的衔接和转换。这些科目的转化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年度会计报表的准确编报。通过前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发现相当部分企业未能准确把握新旧科目之间的实质区别,简单地认为只是科目的重分类,造成新旧科目衔接转化的错误处理。在新旧科目转换衔接中,各企业常常简单地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调整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直接将期初账面价值转列到新科目,作为期初数。这种简单化的调整实际上极可能很不准确。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的注意事项

      (一)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户数

      针对执行新准则后可能带来的由于合并口径变化造成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户数变动问题,各级次企业应严格遵照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判断和确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户数。既要防止简单沿袭2007年合并报表口径确定合并户数,更要防止未经向上级单位申报核准擅自变更合并口径和户数的现象。

      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应特别关注出现合并户数变化的情况。对增减的企业,一要审核其变动是否符合新准则的规定;二要核实变动是否上报上级企业和省国资委批准同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划分

      各级次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确认2008年年初数时,已对各自名下的出租物业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在编制2008年年度会计报表前,应对本企业是否存在出租物业,出租物业的详细状况再做一次全面的清查。具体而言,可按以下处理原则把握:

      一是仓储物流、酒店旅业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房地产,原则上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状态不佳,按照能售则售、能租则租的态度暂时用于出租的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目的为出售上述房地产,则应将其认定为存货而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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