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由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的按比例计提列支,转变为之后的据实列支;在税务处理上也分为两个阶段,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按比例扣除,转变为之后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本文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中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基本规定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在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之前,我国内资企业一直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各项开支。新《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这一格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关于新旧准则的过渡与衔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一书中将其解释为:“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规定与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基本一致,但与原内资企业适用的原税收政策存在明显差异。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里兼有预提的性质,只要计提基数和比例符合规定,即使提而未用形成余额也可税前扣除。与之不同的是,新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固然仍为14%,但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不再有计税工资总额概念。其次,新税法强调税前扣除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再采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做法。 关于新税法实施之前的福利费余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比较与纳税调整 (一)列支额度方面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务管理上,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履行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手续后,即可作为一项财务支出并予以会计核算,根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能将其福利费分配到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之中。会计核算的职工福利费不存在全国统一的限制性列支标准。 与此不同的是,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构成纳税调整,且为永久性差异,企业不得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以丰补歉”。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已达到或将达到工资薪金总额的14%时,应高度关注是否存在属于税法规定口径的职工福利费在其他费用项目中核算的情形,如是,则应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申报和调整,否则将产生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