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解释3号如何更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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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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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3号”)对近期的财会热点进行了规定,为我国新准则执行中的实务问题进一步提供了指导,那实务界对此有何看法呢?

      搬迁补偿款:恐有利润操纵空间

      解释3号规定: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搬迁过程中出售、报废或毁损资产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计入相关资产处置损益;属于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或停工损失等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处理。

      Wxl3003:

      本人赞同解释3号的规定。

      老九酒:

      本人认为,搬迁补偿款的处理基本上回到了新准则实施前的会计模式,个人也基本认同。但最后一句“属于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或停工损失等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处理”似乎与主题相矛盾,可否删除?

      Chenyiwei:

      我对此有不同看法:

      1.与政府补助准则的关系问题:搬迁补偿款既不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的资本投入,也不是《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和财建[2005]355号文所定义的“投资补助”,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2.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搬迁,都是土地及其附着物被国家收回;其所收到的补偿款无论是否直接来自预算资金,对企业而言都是一样的,并无特殊的使用限制,因此对于企业而言经济效果完全相同的事项,仅仅因为搬迁原因和补偿款资金来源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财务、会计处理,是否必要?并且如何界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如何证明资金系“从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等,在实务中都较难把握,可能成为潜在的利润操纵空间。

      3.我们建议的处理方法:把搬迁补偿款分为3部分处理:

      第一,对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按照相关资产准则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处理。

      第二,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移动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支出,以及人员安置等费用性支出的补偿,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第三,对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Lee54:

      有关搬迁补偿款,我认为有几个地方还需明确:

      1.计入资本公积的名义:以何种名义计入资本公积决定企业未来对该资本公积的处理,如果不明确,实际上为企业日后的操作提供可能。

      2.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如何考虑所得税?现有规定也为公司操作提供可能。

      3.例:一重工业企业按照政府规划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原厂房政府统一改造出租收取租金,同时收到政府预算拨付的补偿款,应该如何处理?

      Qiaoyf:

      我对解释3号有些补充:

      一是将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限制在为“公共利益”进行搬迁,范围过小。事实上,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进程之中,政府很少直接运作搬迁,即便是公益项目搬迁往往也是市场化运作。如果将解释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在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将大大缩小其适用范围,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很容易导致企业绕开会计处理规定而操纵利润。

      我们建议将解释3号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扩大至所有的搬迁,包括商业动迁或搬迁而收到的各种补偿。

      二是建议明确计入资本公积的搬迁补偿款,到底是由全部股东享有,还是由国有股东享有,实务中相关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国家权益,出台了不同解释口径的文件,会计处理不够统一。

      确认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实务中有难度

      解释3号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的减值迹象,同时关注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当期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否超过其综合收益等情况。

      Wxl3003:

      解释3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也能满足重要性原则。

      Chenyiwei:

      我倒是有一些建议:

      1.衔接规定问题: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IAS18),应当是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不作追溯调整,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2.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基础是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其他情况下取得的长期投资不同。此时如果能明确区分所分回的利润或股利系以前年度形成,是否冲减投资成本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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