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陈洁 

作者简介:
陈洁,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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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应注意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企业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损益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我们将分别对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论述。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目的就是想通过改制剥离出非经营(主要是应由社会承担的如学校、医院等)和不良资产,能够与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公平竞争,准备在A股或H股上市。

      (一)会计上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例1:A(内资)企业进行整体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5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9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原企业改组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具体会计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评估后的价值1900万元

      累计折旧500万元

       贷:固定资产——评估前的价值1500万元

       累计折旧500万元

       递延税款100万元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300万元

      (2)企业完成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等2.2万元

       贷:累计折旧2.2万元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6.6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7万元

      (4)企业待到实现后结转资本公积准备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3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00万元

      (二)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二条规定了使用部分资产进行投资时(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了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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