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研发费用认识误区,用足用活加计扣除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伟,邓州市国家税务局。(邓州 474150)

原文出处:
涉外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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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规定认识上有误区,笔者对这些误区进行归纳,以期企业用足用活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一、误认为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办法》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二是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所以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是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两类都可以通过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二、误认为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这样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发生的费用,则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如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就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误认为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并不能全部扣除,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项目才能加计扣除。

      《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另外,《办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原则的支出等。

      四、误认为企业可任意决定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观点认为,如果并入当期损益,当年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为企业节省不少资金的时间成本,因此,能入当期损益的,就尽量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企业可酌情自行处理。这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种误解。

      《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所以,资本化与收益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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