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争:如何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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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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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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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简称“讲解2008”)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于税后计提;但刚刚出台的“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3号”)又要求于税前计提。会计人员到底认同哪种处理方式?让我们参与到他们的热烈讨论中。

      关注:解释3号对讲解2008做出修订

      中国财务官王骏:《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把安全费用当作利润分配程序之一,我认为,按照利润分配处理并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于连:利润分配项目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因此,以利润分配的方式提取安全生产费是个问题。但解释3号从费用中直接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列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方式,与盈余公积的性质(属于留存收益,应在实现的利润中设定)不也是矛盾的吗?

      Wxl303:按原规定的精神,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但我认为,解释3号的精神比较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既然是允许企业计提,那还是在税前较合适,像讲解2008让企业在税后计提,实际上毫无意义。

      Shanxihu:同意。讲解2008和去年底会计司发布的60号函关于安全费用和煤炭企业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的处理方法,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确实不妥:

      不符合《公司法》中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为《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计提各类专项储备,即便以后《公司法》修订后加了此类分配范围,但利润分配的前提是企业当期有可供分配利润。而根据原5部委下发的提取安全费用的文件,相关企业无论当期是否盈利,必须根据当期煤炭产量或主营业务收入定比或定额计提安全费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进行超能力分配,显然不符合《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cylmd1951:在会计处理方面,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意义和作用众所周知。如果在“利润分配”列支,除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悖外,也与制订这项支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初衷相背离。解释3号解决了这一问题,规定的会计处理基本和原会计处理一致,只是在计提时,原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计入生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为“负债——长期应付款”;解释3号则改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下的“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zyl6669:我不这样认为。首先,解释3号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与“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不合常理;“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本人倾向于按照讲解2008中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讲解2008中的有关追溯调整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能涉及与其他文件的匹配,特别是涉及首次公开募股(IPO)中股改有关的规定。

      Qiaoyf: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购买固定资产后不提折旧,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矛盾。

      其实,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也是一种负债:第一,安全生产费用实质是对员工、对社会的一种负债,是为了保证职工和社会的安全而计提的。第二,如果不把安全生产费用理解为一种负债,那根本就不应计提,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三,负债定义中的“现时义务”并不是今天或明天的义务,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总要支付,当然也是一种义务。

      wxl303:此次规定,从本质上仍维持原规定,就是将长期应付款结转于盈余公积账户,相当于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调整。从纳税角度讲,也符合税前扣除的延续,不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国资委在给企业高管核定指标时未考虑此因素,在年末考核时突然冒出这个因素,会接受不了。而且,国资委在考核时不尽了解企业的全貌,而企业执行过程中有瑕疵,会导致对企业的考核不公平。

      Ynscd:此解释与200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2008年修订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属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且为税后计提,使用时才按支出的性质形成费用或资产。财政部、国土资源管理部下发的原文件中会计处理与解释3号类似,只不过一个形成负债反映,一个为所有者权益。本人赞成解释3号的处理,因为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是企业内部为加强安全生产设立的专项费用,不形成负债。但需明确的是,相关部门在出台类似文件前,应加强沟通,否则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会感到无所适从,年报时要根据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同时税务扣除的政策也应配套出台。

      Iversonlai:我的看法是:

      1.提取安全费用,从文件的精神上看,只是对利润的限制,并不形成企业的现行义务,因此不是负债,但亦不是利润分配,因此提取时的会计处理,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资本公积”。

      2.使用安全费用时,将相应的金额转回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使用的交易进行正常处理:借记“资本公积”,贷记“未分配利润”;借记“固定资产/费用”,贷记“货币资金/应付款项”。如果形成固定资产,再按照正常的折旧进行后续处理。

      实质:都是出于对实务的考虑

      jy191:解释3号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与讲解2008的规定明显不符,这给实务人员造成很大困惑。我认为,讲解2008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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