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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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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购买高尔夫球会员证,金额200多万元,此证将来可转让,并且公司就是以此为目的购入的,账务上如何处理?税务方面有没有规定?

      答:会计方面,较早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高尔夫球会员证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32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高尔夫球会员证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其他资产”进行管理,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但对于内资企业如何执行以及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目前未见明确规定。不过问题的关键还是所发生支出是确认为资产还是费用。以会计理论发展的某一阶段的观点看,资产是成本尚未耗用的部分,费用是成本已经耗用的部分,这一观点有助于我们分析此问题。对此我们分析讨论如下:

      (1)如果属于消费性质,且购买了会员证只是取得了会员资格,即每次消费仍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会员资格有期限限制,这种情况下,购买会员证支出具有费用性质,可核算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享有会员资格期限分期摊销,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2)如果属于消费性质,且购买了会员证只是取得了会员资格,每次消费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会员资格长期有效,这种情况下,购买会员证支出同样具有费用性质,可核算为“长期待摊费用”,可按合理期限(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不超过2年,但通常此类情况可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3)如果属于消费性质,而购买了会员证不但取得了会员资格,且在有限期内消费是免费的,这种情况下,所发生支出具有资产性质,可核算为“无形资产”,按会员资格期限进行摊销,摊销费用处理同前。

      (4)如果具有投资性质,即预期会员证会增值,且企业购买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值后转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将其核算为“其他长期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可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增设“高尔夫会员证”之类的科目单独核算。

      (5)虽然不具有投资价值,但也不是单纯消费,购买的目的是转售以获取差价,那么应该核算为“存货”,且不摊销费用,但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6)公司购买会员证是为了经营,如酒店自身没有高尔夫球场,因此购买若干会员证以供酒店顾客消费使用,这种情况下可以核算为“无形资产”,其成本按一定期限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向顾客收取的租赁性质的费用记为“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方面主要涉及所发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精神需要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按一定方式(如分期摊销)税前扣除;(2)与生产经营无关或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不能税前扣除费用。

      问:我公司是从事加油站相关测漏服务的,为客户开具的是其他服务业的发票,请问计征营业税是不是按开具发票上的金额计算?要不要扣除服务成本?如果业务地不在本市,是不是要到业务发生地去申报纳税?

      答:(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在修订前后的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相关文件中,分别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差额计算营业额,即“营业额=营业收入-符合规定的营业额减除项目”。但这些“特定情况”是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列举的,而目前尚未见到问题所述业务的营业额可以差额计税的规定,因此,应该是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能扣除服务成本。税法所说的营业额通常情况下就是问题所说发票金额,但如存在折扣或者未开票的价外收费等情况时,营业额也可能与发票金额有所不同。

      (2)因为你公司是固定业户,业务地不在本市属于税法所说的外出经营。按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2008年修订后的新条例,除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精神,纳税人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这些规定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如何协调与衔接,尚待明确。(唐爱军)

      原载《财务与会计》(京),200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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