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角度下房地产企业转变经营策略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维芬,厦门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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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初受央行货币紧缩政策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低迷阶段,2008年下半年美国金融危机的蔓延,使房地产市场更是雪上加霜,房地产企业如何才能摆脱金融危机的困扰,尽快走出困境,以财务的观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案进行考虑:

      ◎方案一:降价促销应是上策

      在销售市场极度萎缩的今日仍有许多企业死扛原有的房价不松动,导致资金紧张,有的楼盘甚至不得不停工,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对策。对目前现金流不是十分充足的企业而言,适当降价促销,不仅不会导致企业利润率的同比下降,还可以及时回笼资金,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和竞争力的提高。由于房地产转让涉及的税种很多,对企业的经营和收益影响很大,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以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最大。土地增值税实行30%、50%、100%和20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远高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因此适当降低销售价格,选择一个最优的土地增值税率,既可及时回笼资金,又不会使企业利润率同比降低,不失为一项双赢的销售策略。

      【案例】某开发商2007年1月通过招、拍、挂,竞得G1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2亿元,2007年3月动工建设,总可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预计2009年3月竣工。支付开发成本费用1.8亿元,销售及管理费用200万元(印花税另计,下同),为开发需要,企业于2007年2月起分次向银行借入2年期贷款3亿元,年均利率7%(贷款合同规定到期无法偿还须加收罚息,罚息按贷款利率的40%计算加收);2007年10月开始预售,预售价格15000元/平方米(假设没有其他应调整事项)。

      根据对市场销售情况进行摸底,1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客户难以接受,销售情况极不理想,如降价10%,预计在竣工前可售出约60%的商品房,降价17%则可售出90%以上,促销力度越大,效果越明显。财务据此编制促销方案比较表(表1)如下。

      

      【分析】(1)从上表数据的绝对值来看,方案2和方案3与方案1相比,企业的收入和利润都有所减少,但从相对数来看二者减少的幅度并不是同步的,方案2降价10%,利润率下降1.24%,方案3甚至不降反升。这是因为虽然企业收入增加,但相应的税费也会增加,如方案1比方案2收入增加了1.5亿元,税费则增加了9658.5万元,占增加收入的64.39%,利润仅占增加收入的35.61%;方案1比方案3收入增加了2.5亿元,税费则增加了19210万元,占增加收入的76.84%(因土地增值税计算级次不同,仅此一项就增加税款15880万元),利润仅占增加收入的23.16%。因此从三个方案所给出的净利润率来看,选择降价17%的促销方案应该对企业最为有利。

      (2)降价促销有利于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保证按约定还贷。由于从2007年下半年起,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2007年3月1~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57%,7月为7.02%,9月为7.47%,12月为7.56%,目前为5.4%),直至2008年11月才开始回落,企业的利息负担很重,如果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还要加收罚息,企业就会被利息和罚息拖垮。另一方面,降价促销回笼的资金除了归还企业贷款外,还能帮助企业获取较好的投资机会。如投资没有风险的货币基金,企业不仅可以获得货币基金的红利收益,还可获得红利减免的优惠(开放式基金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按2008年货币基金收益水平来看,年收益率都维持在2.8%以上,在投资渠道不畅的市场里,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此降价促销只要将价格制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就可达到双赢的目的。采取“加快出货、收缩业务”这种领先于行业的正确调整思路,才能尽快回收一个较为充沛的现金流,才能抵御市场的寒冬,才能生存下来。

      ◎方案二:改销售为经营性租赁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事高端物产开发的地产商,他们开发房产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持续持有所开发的房产,并通过销售物业实现持续盈利,这种模式(又称商业物业)值得我们借鉴。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资产主要用于租赁而不是出售,所以保持相对较低的资产周转率;(2)有持续而稳定的现金流;(3)有与相关产业协同的业务布局;(4)有高端/优秀的服务能力;(5)有与长期固定资产占用相对应的中长期资本结构;(6)在经济紧缩时期具有较低的业务波动性。

      事实上,我国一些房地产企业目前也在尝试走这条路,将自建房产转为经营性租赁,通过高档的房产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吸引大量的跨国公司和大企业进驻,实现持续盈利,并通过经营模式的改变,降低企业的税负,达到了即能持续稳定盈利又能降低成本的双重目的。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一栋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的楼宇,支付地价款5100万,开发成本费用3900万,管理费用800万,其他费用400万,楼宇建成后用于出租,租期20年,每平方米月租金30元,市场销售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为便于计算本例不考虑租金递增,也无其他应调整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款第5项第5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款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第八款第2项第14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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