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港口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对比

作 者:
刘为 

作者简介:
刘为,吉林省长春税务学院会计系,厦门大学MPACC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漳州招商局码头有限公司。(龙海 363105)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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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CAS2006”),同年又发布了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新的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在其他企业施行。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财务会计工作者来说,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新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实现了与其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明确将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相剥离,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会计处理(无法与地上附着物分开的土地除外)。同时,新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按性质进行了分类,将以投资增值或赚取租金为目的而持有的土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与计量。前者解决了实务中土地使用权并入固定资产摊销的弊端,而后者则是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在传统的价值补偿模式下,土地使用权成本摊余价值无法准确反映当前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土地的真实价值。如果仍以账面价值来衡量一个拥有大量投资性物业的企业价值,将存在严重低估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无形资产按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确定摊销方法。无法可靠确定的采用直线法。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若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①

      港口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的物质部门,系专门从事集装箱、散货、件杂货装卸船舶作业;货物的仓储、堆存;货物、人员的水平运输等专项物流服务的部门。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港口企业的资产规模很大,尤其是固定资产和土地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一个码头的固定资产包括装卸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港务设施、库场设施、监控设施、办公用房屋建筑物等,这些固定资产都是码头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而这些固定资产必须要有充足的经营场所来保证,土地资源是港口企业决定经营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土地使用权在港口企业的资产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其成本的摊销对于其经营效果来讲举足轻重。正因于此,港口企业对新准则中有关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改变尤为敏感。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港口企业的财务会计规范历经数十年的变革,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在不断的变化中日趋完善。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港口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经营模式:港口的基本设施由国家统一投资、统一经营,土地由国家无偿划拨企业使用,经营利润全部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账面上既不体现土地使用权资产,也没有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1987年,财政部印发了《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当时,“无形资产”科目还未被引入。直到1990年,财政部对其重新修订时才将“无形资产”科目补充进来,但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1993年7月1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正式执行。它们的出台打开了我国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新局面,企业摆脱了“政府附庸”的地位,真正成为经营者与管理者。此时,港口企业的会计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为了配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颁布了《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汽车运输、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和港口等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统一的借贷记账法,将会计科目的分类从原来的“资金运用类”和“资金来源类”,扩展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类;在具体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上打破了原有的框框,允许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和对外提供统一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但是其中却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港口企业资产中仍然没有土地使用权资产项目,也没有相关成本支出的数据体现。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正式施行,它突破了在“两则两制”框架下,分行业、按所有制进行会计核算的模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以及自1997年以来陆续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后快速发展时期的主要会计制度体系。《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使港口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有了制度上的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日趋成熟,也为港口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港口企业对有偿取得(非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按取得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可使用年限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因利用该项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停止成本费用摊销。对出让、转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成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按可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当土地开发自用时转入“在建工程”项目核算,同时停止摊销。当项目建成投产后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随整个项目投资一次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之后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提取折旧,折旧费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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