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150)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