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得林,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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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如何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按照国发[2007]3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过渡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五十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过渡的企业能否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十二、除上面提到的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外,原享受的哪些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执行到期?

      按照财税[2008]1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满为止。

      对符合上述规定,需审批后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暂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进行审批,并执行到期满为止。

      五十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哪些专项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号制定了一些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十四、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哪些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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