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知的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秦文娇,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证监会为了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于近期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意见通知。它的发布,为众多上市公司解决了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为使广大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并执行通知的内容,特聘请资深实务专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要点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成本科目。

      1.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证监会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要点解读】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定期报告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取而代之的是基本每股收益。相对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了股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其对全年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A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自母公司A公司处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4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甲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为3000万元,乙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合并净利润为50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450万元。合并前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甲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甲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