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优惠及申报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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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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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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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税“扣除式优惠”内容及申报表填列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式优惠可以归纳为加速折旧或摊销、全额扣除和加计扣除三大优惠。

      (一)加速折旧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就特别规定,可以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四)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等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入第20行“加计扣除”项目,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五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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